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10-110-100001
- 處分日期
- 2021/11/01
- 違規日期
- 2021/04/08
- 違反法條
-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 罰鍰金額
- NT$3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案109年3月15日進行浚渫底泥及回填作業,惟開發單位於109年3月回填作業期間未執行環境異味監測及灣域水質監測,與本案第11次變更內容對照表所載「本計畫浚渫之底泥係由工作船直接運至回填區進行回填作業,並無陸上運輸作業」及「於回填作業期間在回填區周界一處進行每季一次異味監測;灣域水質部分,規劃以底泥浚渫作業為中心半徑50M之範圍及回填區放流水排放口進行灣域水質檢測,檢測頻率為每月一次。」內容不符。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之規定,並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3條第1項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是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屏東縣東港鎮大潭路一六九號
- 違規地址
- 屏東縣東港鎮大鵬灣國家風景區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