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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文號
10-110-100001
裁罰機關
督察總隊
處分日期
2021/11/01
違規日期
2021/04/08
違反法條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罰鍰金額
NT$30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本案109年3月15日進行浚渫底泥及回填作業,惟開發單位於109年3月回填作業期間未執行環境異味監測及灣域水質監測,與本案第11次變更內容對照表所載「本計畫浚渫之底泥係由工作船直接運至回填區進行回填作業,並無陸上運輸作業」及「於回填作業期間在回填區周界一處進行每季一次異味監測;灣域水質部分,規劃以底泥浚渫作業為中心半徑50M之範圍及回填區放流水排放口進行灣域水質檢測,檢測頻率為每月一次。」內容不符。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之規定,並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3條第1項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屏東縣東港鎮大潭路一六九號
違規地址
屏東縣東港鎮大鵬灣國家風景區
統一編號
20255830
更新時間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