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大安瀝青廠
- 文號
- 20-107-050022
- 裁罰機關
- 臺中市
- 處分日期
- 2018/05/14
- 違規日期
- 2018/02/26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200,000
- 處分種類
- 停止污染源操作,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民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大安瀝青廠,未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而逕行從事前述作業,涉第二次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2月26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7條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大安區下大安段一之五一地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大安區東西三路12號
- 統一編號
- 22069853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