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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大安瀝青廠

文號
20-107-050022
裁罰機關
臺中市
處分日期
2018/05/14
違規日期
2018/02/26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罰鍰金額
NT$200,000
處分種類
停止污染源操作,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民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大安瀝青廠,未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而逕行從事前述作業,涉第二次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2月26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7條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臺中市大安區下大安段一之五一地號
違規地址
臺中市大安區東西三路12號
統一編號
22069853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