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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6-080012
- 處分日期
- 2017/08/21
- 違規日期
- 2017/06/19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95,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00業,經本局於106年6月19日派員稽查廢(污)水排放情形,發現貴公司因鍋爐油槽破裂,導致重油外洩,經廠內排溝流至廠外,再經廠外水溝流入地面水體,現場已會同貴公司人員於廠內排溝及廠外地面水體確認重油來源無誤,現場已拍照存證。據貴公司人員表示於106年6月17日已發現有油氣味,惟未發現洩漏。貴公司疏漏重油至地面水體未採取維護及防範措施、未於事故發生後三小時內向本局通報,且未採取緊急應變措施,現場開立違反水污染防治限期改善或補正通知書(高市環稽字第000026號),由貴公司人員收執,限期貴公司於106年6月21日14:00前清理改善完成,本局於106年6月21日14:10執行複查,貴公司尚未清理改善完成,本局爰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按次處罰通知限期改善或補正執行準則」予以延長限期改善期限至106年6月22日14:00前清理改善完成,本局於106年6月22日14:00執行複查,貴公司已完成清理,現場認定改善完成,本局不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依據上述污染事實,已違反水污法防治第28條第1項之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95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6月2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51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梓官區梓信里梓官路五一七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梓官區梓官路五一七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