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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3-111-080008
- 處分日期
- 2022/08/17
- 違規日期
- 2022/07/08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5,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違法事實及理由: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111年7月8日現場稽查,該工程未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進行施作:1.第7條規定:未依規定採行覆蓋防塵布、防塵網或配合噴灑化學穩定劑等設施之一者,缺失點數扣10點、2.第8條規定:營建工地內或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粗級配(或其他同等功能之粒料)舖設厚度不足,致影響防制效果,缺失點數扣4點、3.第10條規定:車輛離開營建工地時未有效清洗車體及輪胎,其表面附著污泥,缺失點數扣4點、4.第13條規定:防塵布或其他不透氣覆蓋物邊緣未延伸覆蓋至車斗上緣以下至少15公分,缺失點數扣4點,共計缺失點數扣22點。本府環境保護局依規定於111年7月14日屏府環空字第11133277400號函通知貴公司陳述意見,經貴公司於111年8月8日陳述意見,本府環境保護局同意採納其部分意見將第7條規定:未依規定採行覆蓋防塵布、防塵網或配合噴灑化學穩定劑等設施之一者,缺失點數扣10點,採納其意見後修正為,防塵布、防塵網未完全覆蓋堆置之物料或破損,致影響防制效果,缺失點數扣4點,將原缺失扣點22點改為16點。惟依營建工程業主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其處理原則說明第二點(二)2:稽查當次之缺失點數合計在10點以上者,屬違規事實明確,可逕依違反管理辦法規定處分,爰並未有阻卻違法之正當理由,本案仍依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及第62條第1項第4款規定裁處。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5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8月2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北市大安區仁愛路三段一三六號二樓
- 違規地址
- 屏東縣長治鄉農科段56、57地號等2筆-安心食品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廠房、倉儲、辦公室(廠房附屬空間)新建工程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