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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分署

文號
23-107-050003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18/05/07
違規日期
2017/11/23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罰鍰金額
NT$2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經本局人員於106年9月7日稽查發現有「大樹堤防銜接高屏堰防洪牆及姑婆寮至大庄排水間堤內導排水路工程」(1)第一級營建工程工地內之車行路徑,實施面積未達80%、(2)車輛離開營建工地時未有效清洗車體或輪胎,其表面附著污泥等缺失,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第10條規定,共缺失記點8點,且依「營建工程業主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其處理原則」說明二第1項第2款第1目規定限期於106年9月17日完成改善。本局人員續於106年11月23日複查發現本工程再有(1)營建工地出入口未設置洗車設備,或無設置洗車空間,且未以加壓沖洗設備清洗者(原工地出入口位置已更改;新工地出入口未設置洗車設備)、(2)車輛離開營建工地時未有效清洗車體或輪胎,其表面附著污泥等缺失,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缺失記點10點,業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5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臺南市楠西區密枝里七○號
違規地址
高雄市大樹區高屏溪右岸河川公地(河川公地圖籍第178、176、168號)
統一編號
72068106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