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1. 首頁
  2. 屏東縣
  3. 安煌畜牧場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安煌畜牧場

文號
30-113-120018
裁罰機關
屏東縣
處分日期
2024/12/10
違規日期
2024/08/08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207,979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勒令停工
違規情節
臺端於本縣九如鄉九如段2341、2342地號經營安煌畜牧場從事豬隻飼育業,環管署分別於113年8月2日10時20分及同年8月8日10時35分派員稽查,發現下列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情事:(一)廢水處理設施調整池泵浦發生故障,造成豬舍未經處理之作業廢水與調整池溢出之廢水,由廢水收集溝渠溢流至雨水溝再排出場外,現場未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並於事故發生後3小時內通知本府,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且經採集上述排放之廢水樣品之檢測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化學需氧量檢測值:9,220毫克/公升,標準值:不大於600毫克/公升;生化需氧量檢測值:1,310毫克/公升,標準值:不大於80毫克/公升;懸浮固體檢測值1,680毫克/公升,標準值:不大於150毫克/公升),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按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合併上述行為從重處分,惟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款附表一備註8規定,一行為同時違反本法數個規定從重處分者,其未依違反條款裁罰之違規次數,仍應納入違規紀錄中規定之違反相同條款次數計算,茲依同法第51條第2項、第66條之1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新臺幣(下同)20萬7,979元。(二)另查臺端於1年內前經2次限期改善,仍繼續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及第40條規定,屬同法第73條第1項第3款情節重大者,茲依同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命臺端即安煌畜牧場停工及環境講習8小時。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207979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51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不須繳納
事業地址
屏東縣九如鄉後庄路一六巷三九號
違規地址
屏東縣九如鄉後庄路一六巷三九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6/02 2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