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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6-010013
- 處分日期
- 2017/01/24
- 違規日期
- 2016/12/05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
- 罰鍰金額
- NT$200,000
- 處分種類
- 勒令停工
- 違規情節
- 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5年12月5日派員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南區環境督察大隊至本市永康區洲工街117號稽查,貴公司永康廠領有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混凝土拌合程序(M01)」設置許可證(南市府環設證字第D0294-00號),並將堆置場作業程序核定於混凝土拌合程序設置許可證中。經查現場拌合設施仍安裝中未見操作拌合作業,惟該址有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經量測約14,460立方公尺,貴公司未申請取得混凝土拌合程序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而逕行堆置。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命貴公司混凝土拌合程序停工,並限期於106年4月12日前申請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限改日期:106年04月12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本案為貴公司第2次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爰依同法第57條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第3條第1項附表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尚未繳款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永康區𥂁洲里洲工街一一七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永康區洲工街一一七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