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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04-030002
- 處分日期
- 2015/03/03
- 違規日期
- 2015/01/27
- 違反法條
-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8,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8000元整,廢棄物露天貯放,未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且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之情事,限期於104年3月25日前檢齊改善完成證明文件,報請本局查驗,如未依限送達改善完成證明文件,視為未改善完成,將依法按日連續處罰。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第10條第1項第1款及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第36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北市松山區東興路一二號八至一一樓
- 違規地址
- 苗栗縣頭份市蘆竹里中華路五一七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