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3084741
共 80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1 - 50 筆)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25/06/12
- 罰鍰金額
- NT$200,000
- 違反法條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一、查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石化公司)第一次所提「暫存區污染土壤移除施工計畫書」原訂於112年12月31日前完成,惟因進度落後歷經3次變更,中石化公司於所提「暫存區污染土壤移除施工計畫書第三次變更施工計畫(下稱暫存區三變計畫)」經本局於114年3月7日審查通過,該計畫核定暫存區應於114年3月31日前完成污染土移除。二、中石化公司於114年3月31日提送暫存區第三區竣工報告,本局於114年4月25日進場辦理驗證作業,驗證結果驗證網格E-15汞29.1mg/kg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管制標準20 mg/kg),顯示暫存區內仍有污染土未完成移除。三、因中石化公司未於114年3月31日前將暫存區內之污染土移除,中石化公司顯未能依照本局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下稱土污法)第22條第1項規定核定第四次變更計畫之暫存區三變計畫內容據以實施,顯已違反土污法第38條第2項第3款規定,本局爰依土污法38條第2項第3款規定,整治計畫未能依核定之內容實施者,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並限期114年7月15日前提送暫存區改善完成報告送本局,屆期未完成者,按次處罰。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24/12/16
- 罰鍰金額
- NT$600,000
- 違反法條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1.本局於113年7月17~19日委託技佳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執行111~113年中石化(台鹼)安順廠整治監督查核應變計畫之第一、二套熱處理實廠尾氣煙囪例行檢測,檢測結果氯化氫49ppm,已超過第四次變更整治計畫尾氣排放標準40ppm。2.本局於113年9月13日以環稽字第1130120448號函請中石化公司限期113年9月20日前完成改善並裁罰20萬元罰緩,中石化公司於113年9月20日提送改善完成報告。3.本局於113年10月29~31日進行第一、二套熱處理實廠尾氣煙囪複查作業,10月29-30日採樣項目為戴奧辛及總汞(粒狀汞與氣態汞),10月31日原訂進行不透光率、Dust、O2、CO、CO2、SOX、NOX、HCl等一般項目因康芮颱風改期無採樣,本次檢測結果戴奧辛0.183 ng-TEQ/Nm3超過第四次變更整治計畫戴奧辛尾氣排放標準(0.1 ng-TEQ/Nm3)。4.本次為一、二套熱處理實廠煙道尾氣複查作業,惟複查結果仍超出第四次變更整治計畫之排放標準,顯見中石化公司未完成限期補正之要求,本局將依土污法第38條第2項第3款規定裁處,並請中石化公司於114年1月24日前完成改善1、2套熱處理煙道之尾氣排放以符合第四次變更計畫之排放標準,並將改善成果送至本局。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24/11/05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8條第5項
- 違規情節
- 經查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登記申報系統(下稱毒管系統),貴公司毒性化學物質「乙腈」之運作紀錄於民國97年至113年7月間有販賣行為,惟本局於112年8月21日所核(換)發之核可文件,該物質之運作行為僅有「製造、使用、貯存」,貴公司於販賣毒性化學物質「乙腈」前,未依規定向本局辦理核可文件變更(販賣),核已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8條第5項:「前項核可之申請、審查程序、核(換、補)發、有效期間、變更、展延、撤銷、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規定。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24/09/09
- 罰鍰金額
- NT$200,000
- 違反法條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一、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石化公司)所提「臺南市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安順廠及二等九號道路東側草叢區土壤污染整治場址整治第四次變更計畫(下稱第四次變更計畫)」經本局113年7月9日環土字第1130088832號函核定在案,該計畫訂定中石化公司進行污染整治時排放煙道或製程尾氣需符合整治計畫空氣排放標準,排氣戴奧辛需低於0.1 ng-TEQ/Nm3、汞需低於0.05 ng-TEQ/Nm3及氯化氫需低於40ppm等,合先敘明。二、本局委託技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執行111~113年度中石化(台鹼)安順廠整治場址監督查核應變計畫,於113年7月17日~7月19日至中石化公司安順廠進行1、2套熱處理煙道尾氣採樣,檢測結果氯化氫49ppm超過第四次變更計畫所定排放標準。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24/05/10
- 罰鍰金額
- NT$200,000
- 違反法條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一、貴公司所提「臺南市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安順廠及二等九號道路東側草叢區土壤污染整治場址整治第三次變更計畫(下稱第三次變更計畫)」經本府107年1月3日府環土字第1070050013號函核定在案,該計畫之「安順場址第四套熱處理建廠、試運轉暨實廠處理施工計畫(定稿本)(下稱第四套熱處理計畫)」亦經本局112年5月10日環土字第1120051410號函核定通過。該計畫訂定貴公司進行污染整治時,排放煙道或製程尾氣排氣時,戴奧辛需低於0.1 ng-TEQ/Nm3、汞需低於0.05 ng-TEQ/Nm3,合先敘明。二、本局委託技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執行111~113年度中石化(台鹼)安順廠整治場址監督查核應變計畫,於113年3月20日至貴公司安順廠進行第四套熱處理煙道尾氣採樣,檢測結果汞0.0764 ng-TEQ/Nm3超過第三次變更計畫之第四套熱處理計畫所定之排放標準(0.05 ng-TEQ/Nm3),貴公司顯未依第三次變更計畫之第四套熱處理計畫內容據以實施。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23/08/04
- 罰鍰金額
- NT$200,000
- 違反法條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一、查貴公司所提「臺南市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安順廠及二等九號道路東側草叢區土壤污染整治場址污染整治第三次變更計畫(下稱第三次變更計畫)」經本府107年1月3日府環土字第1070050013號函核定在案,「安順場址第四套熱處理建廠、試運轉暨實廠處理施工計畫(定稿本)(下稱第四套熱處理計畫)」經本局112年5月10日環土字第1120051410號函核定,該計畫之煙道排氣:CEMS每小時監測粒狀物、氯化氫及汞,依據監測數據以調整操作參數;另本局112年7月19日環土字第120087394號函請貴公司第四套熱處理於第二階段試運轉前,應依前述規定辦理,否則應中止試運轉作業。二、本局112年7月20日至中石化安順廠稽查,發現第四套熱處理之CEMS尚未完成,且第四套熱處理進料輸送上有碎土殘留,另出料倉之出料輸送帶底部亦有土堆,貴公司顯未依上開規定於CEMS設置完成前已進行第二階段試運轉。三、貴公司顯未依本府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1項規定核定之第三次變更計畫內容據以實施。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23/06/07
- 罰鍰金額
- NT$200,000
- 違反法條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一、中石化公司所提「臺南市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安順廠及二等九號道路東側草叢區土壤污染整治場址整治第三次變更計畫(下稱第三次變更計畫)」經本府107年1月3日府環土字第1070050013號函核定在案,該計畫訂定貴公司進行污染整治時之排放煙道或製程尾氣須符合整治計畫之空氣排放標準,排氣之戴奧辛需低於0.1 ng-TEQ/Nm3、汞需低於0.05 ng-TEQ/Nm3等,合先敘明。二、本局委託技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執行111~113年度中石化(台鹼)安順廠整治場址監督查核應變計畫,於112年4月17~18日至中石化公司安順廠進行濕處理排放管道尾氣採樣,檢測結果戴奧辛0.524 ng-TEQ/Nm3超過第三次變更計畫所定之排放標準。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23/06/02
- 罰鍰金額
- NT$200,000
- 違反法條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一、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石化公司)所提「臺南市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安順廠及二等九號道路東側草叢區土壤污染整治場址整治第三次變更計畫(下稱第三次變更計畫)」經本府107年1月3日府環土字第1070050013號函核定在案,該計畫之「安順場址第三套熱處理(熱脫附)試運轉竣工暨實廠處理施工計畫(修正一版)(下稱第三套熱處理計畫)」亦經本局111年2月24日環土字第1110019523號函核定通過,該計畫訂定貴公司進行污染整治時之排放煙道或製程尾氣須符合整治計畫之空氣排放標準,排氣之戴奧辛需低於0.1 ng-TEQ/Nm3、汞需低於0.05 ng-TEQ/Nm3等,合先敘明。二、本局委託技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執行111~113年度中石化(台鹼)安順廠整治場址監督查核應變計畫,於112年4月10日至中石化公司安順廠進行第三套熱處理煙道尾氣採樣,檢測結果戴奧辛0.36 ng-TEQ/Nm3超過第三次變更計畫之第三套熱處理計畫所定之排放標準。三、中石化公司顯未依第三次變更計畫之第三套熱處理計畫內容據以實施。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23/04/10
- 罰鍰金額
- NT$200,000
- 違反法條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一、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石化公司)所提「臺南市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安順廠及二等九號道路東側草叢區土壤污染整治場址整治第三次變更計畫(下稱第三次變更計畫)」經本府107年1月3日府環土字第1070050013號函核定在案,該計畫之「暫存區H區土壤污染移除施工計畫(修訂四版)(下稱H區施工計畫)」亦經本局111年6月13日環土字第1110064165號函核定通過,該計畫訂定貴公司H區應於111年11月30日完成,惟貴公司111年9月23日以中石化安順字第1110001090號函申請改善期程展延至112年2月28日,本局業於111年10月19日環土字第1110123659號函同意在案,合先敘明。 二、本局於112年3月2日至暫存區H區現場查核,現場除有挖土機持續施工外,該區域仍有污染土尚未清除,中石化公司顯未能依照本局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下稱土污法)第22條第1項規定核定之第三次變更計畫之H區施工計畫內容據以實施,顯已違反土污法38條第2項第3款規定,本局爰依土污法38條第2項規定,整治計畫未能依核定之內容實施者,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按次處罰。 三、中石化公司顯未依第三次變更計畫之H區施工計畫內容據以實施,已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1項規定。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23/02/14
- 罰鍰金額
- NT$200,000
- 違反法條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一、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石化公司)所提「臺南市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安順廠及二等九號道路東側草叢區土壤污染整治場址整治第三次變更計畫(下稱第三次變更計畫)」經本府107年1月3日府環土字第1070050013號函核定在案,該計畫之「綜合廢水處理第二次變更計畫書(修訂一版)(下稱綜合廢水處理計畫)」亦經本局109年11月26日環土字第1090138218號函核定通過,該計畫訂定貴公司進行污染整治時產生之廢水處理設計水質及目標需低於懸浮固體(SS)25mg/L、汞0.002mg/L及戴奧辛10 pg I-TEQ/L,合先敘明。二、本局委託技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執行111~113年度中石化(台鹼)安順廠整治場址監督查核應變計畫,於111年11月14日進行綜合廢水廠排放水採樣,檢測結果戴奧辛10.4 pg I-TEQ/L超過第三次變更計畫之綜合廢水處理計畫所訂廢水處理設計水質及目標。三、中石化公司顯未依第三次變更計畫之綜合廢水處理計畫內容據以實施,已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1項規定。
- 裁罰機關
- 苗栗縣
- 處分日期
- 2022/05/17
- 罰鍰金額
- NT$126,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事業於111年3月16日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查獲D01放流口排放廢水未符合放流水標準限值(高含氮製程之石油化學業),不合格項目為懸浮固體49.5 mg/L(限值:30 mg/L)、化學需氧量176 mg/L(限值:100 mg/L)及氨氮77.6 mg/L(限值:60 mg/L)。
- 裁罰機關
- 苗栗縣
- 處分日期
- 2022/03/10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該工程屬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營建工地,未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報請本府核准,即先行施工。
- 裁罰機關
- 苗栗縣
- 處分日期
- 2021/12/15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該公司頭份廠(管制編號:K7201001)從事化學材料製造業,本局於110年12月15日至該廠稽查,查該廠網路申報資料,110年10月廢水處理程序(代碼:370001)廢棄物D-0901有機性污泥有質量不平衡情事,該廠申報錯誤。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21/08/12
- 罰鍰金額
- NT$600,000
- 違反法條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局「109年度中石化(台鹼)安順廠整治場址監督查核應變計畫」承攬廠商台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境公司)委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許可之上準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10年7月1日間執行貴公司依據防汛緊急應變計畫進行外排作業之放流水檢測,檢測結果汞濃度0.0055 mg/L及戴奧辛濃度29 pg I-TEQ/L超過防汛緊急應變計畫外排水承諾水質即第三次變更計畫排放目標值。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21/04/07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13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小港廠毒性化學物質三氯甲烷之結餘量於109年1月(1/1-31)、2月(2/1-5)、6月(6/12-30)、7月(7/1-31)、8月(8/1-28)、10月(10/16-31)、11月(11/1-30)、12月(12/1-31)及1月(1/1-31)均超過分級運作量。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21/03/04
- 罰鍰金額
- NT$200,000
- 違反法條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一、本府委託台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9年度中石化(台鹼)安順場整治場址監督查核應變計畫」,於110年1月14日委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許可之環境檢測機構上準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派員至貴公司安順廠綜合廢水處理廠進行水質採樣作業,檢測結果戴奧辛濃度為 13.2 pg I-TEQ/L超過第三次變更計畫排放標準需低於 10 pg I-TEQ/L。二、綜上,貴公司顯未依第三次變更計畫內容實施,已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1項規定。
- 裁罰機關
- 苗栗縣
- 處分日期
- 2021/02/19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該公司頭份廠109年4月27日至28日更換袋式集塵器之濾袋並產出廢濾袋,惟未提列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並經審核即逕行營運;另廢棄物貯存區內貯存廢塑膠混合物、廢橡膠混合物及廢陶瓷等事業廢棄物,未分類貯存及未依規定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20/11/11
- 罰鍰金額
- NT$200,000
- 違反法條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107年1月3日府環土字第1070050013號函核定貴公司之「臺南市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安順廠及二等九號道路東側草叢區土壤污染整治場址整治第三次變更計畫書」(下稱第三次變更計畫)第十三章整治期程之第13-4頁(圖13-1預定整治期程)需於108年底完成累計污染土處理量232,200噸(35%);海水池B區底泥整治作業,場址累積整治面積達18.3公頃(49%)。二、原訂108年底之查核點,貴公司於同年11月18日來函辦理展延,經本局同意展延至109年3月31日止,後續貴公司於109年3月31日提送查核點展延追趕計畫執行成果,本局遂委託監督計畫台境公司於同年7月20~24及30日執行海水池B區第二次底泥驗證作業、7月29日執行污染土改善完成驗證作業,經查採樣驗證結果,確認累計污染土處理量達232,200噸(35%)符合污染土處理量查核點,惟海水池B區(3.49公頃)底泥驗證未通過,改善面積僅達14.81公頃(40%),確認未達108年查核點目標即累積整治面積未達18.3公頃(49%)。三、綜上,貴公司顯未依本府107年1月3日府環土字第1070050013號函核定之第三次變更計畫內容實施。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20/06/20
- 罰鍰金額
- NT$42,5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
- 違規情節
- 本局派員於109年05月19日前往旨揭工程營建工地稽查時,發現該工程之營建工地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未經本局核准前,業已施工;前述情事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授權訂定「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營建工地應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並據以實施」規定。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19/12/24
- 罰鍰金額
- NT$600,000
- 違反法條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臺南市政府委託環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7年度中石化(台鹼)安順場整治場址監督管理及查核工作計畫」,於108年9月23日委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許可之環境檢測機構上準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派員至貴公司安順廠綜合廢水處理廠進行水質採樣作業,檢測結果懸浮固體及汞濃度分別為37.1mg/L及0.0373mg/L 超過第三次變更計畫排放標準需低於25mg/L及0.002mg/L。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19/12/06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9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0條
- 違規情節
- 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8年10月24日稽查發現有(1) 未設置定著地面之全阻隔式圍籬或防溢座;(2) 未依規定採行覆蓋防塵布、防塵網或配合噴灑化學穩定劑等設施之一者;(3) 營建工地內或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未採行防制設施;(4) 第一級營建工程,實施面積未達80%;(5) 工地內無設置洗車台空間,而設置加壓沖洗設備時,未妥善處理洗車廢水,致影響防制效果等缺失,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7條、第8條、第9條及第10條規定,共記缺失38點,業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
- 裁罰機關
- 苗栗縣
- 處分日期
- 2019/08/26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第16條
- 違規情節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8年5月24日至貴公司頭份廠執行督察時,發現貴公司頭份廠鍋爐發電程序(M01)排放管道P001之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CEMS),其監測設施之數據採擷及處理系統(DAHS)損毀,且無相關備份檔案可查,致其監測設施每次量測之原始數據及其校正數據與依附錄九量測頻率及紀錄值計算所得之數據紀錄值等相關資料,未依規定保存6年供查,已違反空污法第22條第3項暨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
- 裁罰機關
- 苗栗縣
- 處分日期
- 2019/07/31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8年4月23日至貴公司頭份廠執行督察時,發現該公司頭份廠其他硫酸化合物製造程序(M07),其許可內容事項原料氫氧化鈉年事使用量圍2,856,960公升(換算因子675.675公升L/噸T,經換算2856960L/675.675噸﹦4228.3噸),硫酸鈉產品年產量為29,760噸,經查其氫氧化訥107年年使用量為5114.2噸,產品硫酸鈉107年年產量48355.2噸,其原料使用量及產品產量均超過許可內容事項10%,未依許可內容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裁罰機關
- 苗栗縣
- 處分日期
- 2019/06/20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
- 違規情節
- 該公司頭份廠之事業廢棄物廢離子交換樹脂(D-0201)及廢活性碳(R-2408)申報產出量,均超過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核准之每月最大量10%以上,未依規定辦理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變更,即逕行營運;另查現場事業廢棄物廢油混合物(D-1703)露天貯存,未有防止雨水、地下水及地面水流入、滲透措施及污染路面,且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19/06/19
- 罰鍰金額
- NT$27,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違規情節
- 本局派員於108年5月21日至貴公司「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仕隆段辦公室、廠房新建工程(開發地號:高雄市橋頭區仕隆段一小段1530-1地號等4筆)營建工地稽查時,發現該工程營建工地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未經本局核准前,即逕行施工;前述情事,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授權訂定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營建工地應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削減計畫,報本局核准,並據以實施」規定。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19/05/27
- 罰鍰金額
- NT$600,000
- 違反法條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府委託環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7年度中石化(台鹼)安順場整治場址監督管理及查核工作計畫」,於108年3月15日委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許可之環境檢測機構上準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派員至貴公司安順廠綜合廢水處理廠進行水質採樣作業,檢測結果懸浮固體、汞及戴奧辛濃度分別為58mg/L、0.510mg/L及352 pg I-TEQ/L超過第三次變更計畫排放標準需需低於25mg/L、0.002mg/L及10 pg I-TEQ/L。
- 裁罰機關
- 苗栗縣
- 處分日期
- 2019/05/07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頭份廠廢氣燃燒塔(A005)監測設施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8年4月15日派員前往執行每季有效監測時數查核結果,107年第4季母火溫度監測設施之每季有效監測時數百分率為92.5%,與「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6條第2項不符,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19/05/03
- 罰鍰金額
- NT$200,000
- 違反法條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府委託環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7年度中石化(台鹼)安順場整治場址監督管理及查核工作計畫」,於108年2月11日委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許可之環境檢測機構上準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派員至貴公司安順廠綜合廢水處理廠進行水質採樣作業,檢測結果懸浮固體濃度及汞濃度為46 mg/L及0.0463 mg/L分別超過第三次變更計畫排放標準需低於25 mg/L及0.002 mg/L。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19/04/08
- 罰鍰金額
- NT$200,000
- 違反法條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府委託環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7年度中石化(台鹼)安順廠整治場址監督管理及查核工作計畫」,於107年12月3至4日間執行熱處理(旋轉窯)操作過程中排放管道尾氣檢測,檢測結果戴奧辛濃度0.533ng-TEQ/Nm3超過第三次變更計畫排放標準需低於0.1 ng-TEQ/Nm3。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19/04/08
- 罰鍰金額
- NT$200,000
- 違反法條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依據本府107年1月3日府環土字第1070050013號函核定貴公司之「臺南市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安順廠及二等九號道路東側草叢區土壤污染整治場址整治第三次變更計畫書」(下稱第三次變更計畫)第十三章整治期程,第13-2頁需於107年底累計完成處理16.82萬噸污染土,累計污染土處理量為25%,其中熱處理(旋轉窯)累積完成處理約3.3萬噸污染土,本府於108年1月3日進行整治進度查核工作,經檢視貴公司累計完成處理污染土計155,085.62噸,累計污染土處理量23.35%,其中熱處理量累積19,711.09噸,累計污染土及熱處理量不符整治期程查核點。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19/02/12
- 罰鍰金額
- NT$200,000
- 違反法條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安順廠於107年8月23日遇豪雨襲擊淹水,本府環境保護局遂於107年8月24日請貴公司依土污法第15條規定,確認廠內積水是否造成污染疑慮,並請貴公司應依第三次變更計畫規定妥為處理,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7年8月26及27日稽查發現,貴公司針對安順廠內有污染疑慮積水已由未經第三次變更計畫規定之溢流孔排放至本市安南區二等九號道路側溝及2號水門滲(溢)流情事,本府環境保護局遂於107年8月26及27日採集上開情事之水樣,檢測結果戴奧辛濃度27.6、18.9pg I-TEQ/L高於第三次變更計畫所訂目標值5pg I-TEQ/L。
- 裁罰機關
- 苗栗縣
- 處分日期
- 2018/09/27
- 罰鍰金額
- NT$2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7年8月8日派員至貴公司執行廢氣燃燒塔(A003)監測設施每季有效監測時數百分率查核結果,貴公司頭份廠107年第2季排放流率監測設施之每季有效監測時數為80.70%,與「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6條第2項不符,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 裁罰機關
- 苗栗縣
- 處分日期
- 2018/07/13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7年5月21日派員至貴公司頭份廠執行廢氣燃燒塔(A003)監測設施每季有效監測時數百分率查核結果,貴公司頭份廠106年第4季及107年第1季排放流率監測設施之每季有效監測時數分別為90.33%及64.33%,與「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6條第2項不符,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 裁罰機關
- 督察總隊
- 處分日期
- 2018/04/02
- 罰鍰金額
- NT$6,291,283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7條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廢水長期未依水污染防治許可內容正常操作,放流水經送驗結果均超過放流水標準(7月23日:水溫:41.1℃,限值:38℃以下;懸浮固體:66.7毫克/公升,限值:30毫克/公升;化學需氧量:290毫克/公升,限值:100毫克/公升;8月7日:懸浮固體:268毫克/公升;化學需氧量:595毫克/公升;氨氮:142毫克/公升,限值:60毫克/公升),經核算污染物濃度為放流水標準5倍以上,且廢水(D01)未經活性碳吸附塔直接排至放流檢知池排放。
- 裁罰機關
- 苗栗縣
- 處分日期
- 2018/03/01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7年1月12日派員至貴公司頭份廠執行其廢氣燃燒塔(A003)監測設施每季有效監測時數百分率查核結果,貴公司106年第3季C2族總濃度監測設施之每季有效監測時數百分率為92.3%,與「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6條第二項規定不符,已違反空污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 裁罰機關
- 苗栗縣
- 處分日期
- 2017/12/20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9條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頭份廠遭查獲貯煤場所產生洗車廢水自收集溝渠溢流於作業環境,未收集處理,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管理辦法第69條規定。
- 裁罰機關
- 苗栗縣
- 處分日期
- 2017/12/20
- 罰鍰金額
- NT$4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0條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頭份廠遭查獲廢水處理設施各單元名稱標示不清,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管理辦法第50條規定。
- 裁罰機關
- 苗栗縣
- 處分日期
- 2017/12/20
- 罰鍰金額
- NT$30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頭份廠遭查獲廢水處理單元之逆洗水池A、B後設2套串聯式之3座活性碳吸附塔,惟僅各操作1座,且活性碳吸附塔所產生之逆洗廢水流向未於水污染防治許可內容登記,與許可內容不符,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 裁罰機關
- 苗栗縣
- 處分日期
- 2017/12/20
- 罰鍰金額
- NT$30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查獲放流口(D02)於水污染防治許可證許可事項為24小時連續排放,惟於稽查時,該放流口無廢水排放情事,與許可事項不符,己違反水污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 裁罰機關
- 苗栗縣
- 處分日期
- 2017/10/27
- 罰鍰金額
- NT$85,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違規情節
- 該廠從事以己內醯胺等生產作業,該廠設有水量、水質自動監測設施、攝錄影監視設施及連線傳輸設施,查其攝錄影監視設施之監視影像僅保存32日(自106年8月12日至106年9月14日止)未依規定保存90日以上,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8條規定。貴廠從事己內醯胺等生產作業,設有水量、水質自動監測設施、攝錄影監視設施及連線傳輸設施,查攝錄影監視設施之監視影像僅保存32日(自106年8月12日眥至106年9月14日止)未依規定保存90日以上,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8條規定。
- 裁罰機關
- 苗栗縣
- 處分日期
- 2017/10/18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頭份廠從事己內醯胺等生產作業,經查製程及廢水處理設備產生之事業廢棄物廢活性碳以太空袋盛裝貯存於廠區空地,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其廢棄物名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規定。
- 裁罰機關
- 苗栗縣
- 處分日期
- 2017/09/21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9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6年7月12日派員前往貴公司頭份廠查察105年度及106年度廢氣燃燒塔(A003、A005)使用情形,貴公司頭份廠廢氣燃燒塔(A005)於106年4月24日、5月6日及7日廢氣處理量分別為40,579、15,231及16,689立方公尺/日,已超過廢氣燃燒塔每日處理廢氣總流量15,000立方公尺/日,符合廢氣燃燒塔使用事件定義,應依排放標準第9條規定於15日內提報廢氣燃燒塔使用事件報告書至本府環境保護局審核,惟查貴公司頭份廠於上述日期發生使用事件後,皆未依規定於時限提報,已違反空污法第22條第3項及排放標準第9條第1項規定。
- 裁罰機關
- 苗栗縣
- 處分日期
- 2017/09/21
- 罰鍰金額
- NT$351,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6年8月14日派員至貴公司頭份廠稽查,於放流口採取廢水,經檢驗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不合格項目為懸浮固體108mg/L(標準值為30mg/L);化學需氧量445mg/L(標準值為100mg/L);氨氮187mg/L(標準值為60mg/L)及106年8月18日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不合格項目為懸浮固體67mg/L(標準值為30mg/L);化學需氧量175mg/L(標準值為100mg/L)。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17/06/12
- 罰鍰金額
- NT$1,000,000
- 違反法條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4項,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4項
- 違規情節
- 經查貴公司整治期程嚴重落後,本府104年4月14日府環土字第1040168262號函核定貴公司之整治計畫書已無實質查核意義,本府爰依土污法第22條第4項規定,於106年1月25日府環土字第1060094441號函請貴公司於文到30日內提送污染整治計畫變更至本府審查核定後據以實施。又查貴公司雖於106年3月2日中石化安保字第1060302-1號函提送安順廠及二等九號道路東側草叢區土壤污染整治場址污染整治第三次變更計畫(初稿),惟經本府106年4月17日召開之中石化(台鹼)安順廠土壤污染整治計畫推動小組第70次審查會審查認為貴公司所提整治第三次變更計畫內容並未提升整治處理量能,依該計畫書第13章以熱處理年處理量3萬噸及目前實際處理量能無法於113年完成整治,該計畫書未符合本府要求貴公司提出整治計畫變更以提升處理量能之目的,以克服整治進度嚴重落後情形,故審查結果認為貴公司本次所提者非屬本府依土污法第22條第4項規定命其變更之內容而予以駁回,視同未提出該整治計畫變更。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17/04/12
- 罰鍰金額
- NT$200,000
- 違反法條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1項,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一、依據本府104年4月14日府環土字第1040168262號函核定貴公司之「台南市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前台鹼安順廠及二等九號道路東側草叢區土壤污染整治場址污染整治第二次變更計畫」(下稱整治第二次變更計畫),第13-2頁及圖13-1預定整治期程明列105年12月31日之累計戴奧辛污染質量削減率須達82%。二、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6年1月6日辦理中石化(台鹼)安順廠土壤污染整治計畫推動小組第41次現場查核會議,並進行整治進度查核工作(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稽查記錄No.002415),發現貴公司熱處理(旋轉窯)仍處於試運轉階段,未達105年底查核點要求累計戴奧辛污染質量削減率82%目標。貴公司顯未依前開核定之整治第二次變更計畫內容達成105年度整治目標。
- 裁罰機關
- 苗栗縣
- 處分日期
- 2017/03/07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17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環保局於106年2月14日派員稽查,查獲貴公司頭份廠運作毒性化學物質『三氧化二砷』之包裝容器未依規定標示中英文名稱、警示語…等事項。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17/01/18
- 罰鍰金額
- NT$600,000
- 違反法條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1項,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1項
- 裁罰機關
- 苗栗縣
- 處分日期
- 2016/05/23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16/05/19
- 罰鍰金額
- NT$200,000
- 違反法條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1項,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1項,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38條第2項第3款,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裁罰基準第11條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16/01/19
- 罰鍰金額
- NT$200,000
- 違反法條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1項,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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