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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9-060002
- 處分日期
- 2020/06/02
- 違規日期
- 2020/04/21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所屬幼獅廠於本市大甲區日南里東九街5號從事化學製品製造作業,係屬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中所稱之化工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9年4月21日派員前往執行督察結果發現,製程廢氣經加壓設備將廢氣污染物溶於水後產出廢水,送至反應槽經減壓加熱及冷凝處理後,產出減壓水(回製程使用)及冷凝廢水,冷凝廢水排放至工業區污水下水道系統,且於廠區內查有數十桶待排入污水下水道系統之冷凝廢水,惟貴公司所屬幼獅廠未領有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核准文件逕而營運,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期於109年6月9日前提送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文件或停工停業之證明文件報請本局查驗,屆期未完成者,依法按次處罰。 (請注意時效)限改日期:109年06月09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北市內湖區瑞光路二五八巷五○號六樓之一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大甲區日南里東九街五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