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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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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7-030001
- 處分日期
- 2018/03/01
- 違規日期
- 2018/01/12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署107年1月12日派員督察,發現該公司未依規定每日記錄其廢水處理設施之累計用電度數及放流口累計水量讀數;廢水處理設施污泥之產生、貯存、清運量,未按次記錄、每月統計;水污染防治管線,未標示管線內流體名稱及流向。上述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66條第2項規定。二、另該公司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4)設有袋式集塵器(A402),許可壓降操作範圍為2-20mmH2O,惟現場查核該公司近三個月M04製程操作紀錄月報表,其袋式集塵器壓降紀錄皆為0,該公司未依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三、再查該公司廢棄物貯存區,發現廢水處理製程產出之有機性污泥(D-0901)及鍋爐製程產出之爐渣(D-1101)露天貯存且未保持貯存地點清潔完整,及無防止雨水、地面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且爐渣與非有害集塵灰(D-1099)混合貯存,上述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屏東縣鹽埔鄉新二村新埔路七六八號
- 違規地址
- 屏東縣鹽埔鄉新埔路168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