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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2-113-080001
- 處分日期
- 2024/08/26
- 違規日期
- 2023/01/19
- 違反法條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1條第3項第1款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一、依112年○○月○○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及本局111年○○月○○日環境稽查紀錄表,本案甲○○、乙○○、丙○○及丁○○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或執照,然甲○○仍受芫吉有限公司委託非法處理未經再利用製程之廢酸洗液,且居中引介芫吉有限公司及乙○○,再由乙○○僱用槽車司機,指揮調度司機、尋找棄置點,由槽車司機戊○○及丁○○將廢酸洗液運送至丙○○所承租之本案土地進行排放廢酸洗液作業,並由丙○○掩埋遭棄置之痕跡,上開非法棄置行為,並經本局執行「111年臺中市非法棄置場址處理暨緊急應變計畫」辦理土壤及地下水檢測結果,旨揭地號土地土壤污染物重金屬鋅濃度達3,860毫克/公斤,超過土壤污染(食用作物農地)管制標準(600毫克/公斤) ;重金屬銅濃度達408毫克/公斤,超過土壤污染(食用作物農地)管制標準(200毫克/公斤);重金屬鉻濃度達257毫克/公斤,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250毫克/公斤)。地下水污染物重金屬鋅濃度達61.2毫克/公升,超過地下水第二類管制標準(50毫克/公升)。二、經本局依土污法第12條第2項規定,以112年1月19日中市環水字第1120005202號公告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並於113年4月22日中市環水字第1130043091號修正公告貴公司/臺端為該場址污染行為人;本案非法棄置行為致土地經公告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應依土污法第41條第3項規定處分。另依土污法第41條第4項規定貴公司有代表權之人/臺端需參與4小時土污法相關法規及環境教育講習。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1條第3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1條第3項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尚未繳款
- 事業地址
- 桃園市觀音區工業四路一六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清水區高美南段1002地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