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芫吉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28582576

共 18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1 - 18 筆)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25/05/29
罰鍰金額
NT$200,000
違反法條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5條第2項
違規情節
(一)本府於113年8月21日府環化字第1130234208號函命貴公司依土污法第15條第1項規定,立即採取場址應變必要措施(第2次)以防堵污染持續外擴。(二)本府於113年12月12日府環化字第113035973號函備查貴公司「桃園市新屋區蚵殼港段蚵殼港小段326-5(部分)、1287、1288地號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應變必要措施計畫(第1次變更)(修正2版)」在案,且貴公司於應變必要措施計畫內容第六章計畫期程,規劃執行工項:1.現地土壤開挖排/客土:114年1月~9月執行。2.重金屬污染土壤離場計劃書:114年1月~3月執行。3.水力控制之應變措施:114年3月~12月執行。4.抽出水處理系統:114年3月~12月執行。5.水處理系統加藥處理(多硫化鈣):114年3月~12月執行。(三)貴公司於114年4月15日提送「桃園市新屋區蚵殼港段蚵殼港小段326-5(部分)、1287、1288地號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應變必要措施計畫第1季進度報告」至本局審查,經審查發現貴公司尚未執行土壤開挖排/客土、重金屬污染土壤離場計劃書、水力控制之應變措施、抽出水處理系統、水處理系統加藥處理(多硫化鈣),上述工項皆未開始執行,貴公司已違反土污法第15條第2項規定。
裁罰機關
臺中市
處分日期
2024/08/26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1條第3項第1款
違規情節
一、依112年○○月○○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及本局111年○○月○○日環境稽查紀錄表,本案甲○○、乙○○、丙○○及丁○○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或執照,然甲○○仍受芫吉有限公司委託非法處理未經再利用製程之廢酸洗液,且居中引介芫吉有限公司及乙○○,再由乙○○僱用槽車司機,指揮調度司機、尋找棄置點,由槽車司機戊○○及丁○○將廢酸洗液運送至丙○○所承租之本案土地進行排放廢酸洗液作業,並由丙○○掩埋遭棄置之痕跡,上開非法棄置行為,並經本局執行「111年臺中市非法棄置場址處理暨緊急應變計畫」辦理土壤及地下水檢測結果,旨揭地號土地土壤污染物重金屬鋅濃度達3,860毫克/公斤,超過土壤污染(食用作物農地)管制標準(600毫克/公斤) ;重金屬銅濃度達408毫克/公斤,超過土壤污染(食用作物農地)管制標準(200毫克/公斤);重金屬鉻濃度達257毫克/公斤,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250毫克/公斤)。地下水污染物重金屬鋅濃度達61.2毫克/公升,超過地下水第二類管制標準(50毫克/公升)。二、經本局依土污法第12條第2項規定,以112年1月19日中市環水字第1120005202號公告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並於113年4月22日中市環水字第1130043091號修正公告貴公司/臺端為該場址污染行為人;本案非法棄置行為致土地經公告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應依土污法第41條第3項規定處分。另依土污法第41條第4項規定貴公司有代表權之人/臺端需參與4小時土污法相關法規及環境教育講習。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24/04/08
罰鍰金額
NT$33,757,77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違規情節
一、貴廠係將廢酸洗液(R-2502)再利用製成為氯化鐵及氯化鈣之再利用業者,惟貴廠將廢酸洗製成為硫酸亞鐵逕行販售並開立銷售發票,與其登載產品內容不符,未依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營運。二、貴廠未依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營運,於氯化鐵製程中有應使用而未使用過氧化氫(雙氧水)所節省之不法所得。
裁罰機關
苗栗縣
處分日期
2024/03/06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1條第3項
違規情節
本縣三灣鄉北埔段105地號土地業經本府112年7月4日以府環水字第1120060928B號公告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在案,查芫O公司於109年10月至111年8月間未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之方式清除、處理廢棄物(廢酸洗液),致前揭土地之土壤、地下水經檢測超過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符合土污法第2條第15款第4目未依法令規定清理污染物範疇,經判定屬前揭場址之污染行為人
裁罰機關
環境管理署
處分日期
2024/03/01
罰鍰金額
NT$150,000
違反法條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0條第3項
違規情節
芫吉有限公司棄置廢酸洗液行為,致桃園市新屋區蚵殼港段蚵殼港小段326-5(部分)、1287、1288地號等3筆土地公告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23/05/01
罰鍰金額
NT$96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違規情節
案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 111年12月8日派員至貴廠督查,查貴廠核定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係將廢酸洗液(R-2502)再利用製成為氯化鐵及氯化鈣,惟貴廠將廢酸洗液製成為硫酸亞鐵逕行販售並開立銷售發票,與其登載產品內容不符;嗣經中區督察大隊於112年2月14日再度派員至貴廠後續追蹤,經查貴廠亦將未反應完成之廢酸洗液委託非法業者施O祥清運,施O祥另委託陳O洋外運棄置,造成桃園市、苗栗縣、臺中市等土地遭受重金屬污染,未依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內容營運。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19/11/08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違規情節
貴事業108年7月5日申報委託清理之無機性污泥(D-0902),惟處理機構遲至108年9月25日處理完成(聯單編號:H538765510800019),貴事業未主動追查其流向並在35日內向桃園市政府報備,核已廢棄物清理法。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19/05/23
罰鍰金額
NT$2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4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領有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該製程屬環境保護署公告第二批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之公私場所。本府前於107年1月11日,已備查該廠由林○○代理甲級空污專責人員一職,代理期間原107年1月12日至107年4月11日止,該廠於代理期完後,未依規定完成同一級別之空污防制專責人員核定設置,屬違規事實明確,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4項規定。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19/05/22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從事廢棄物處理業,領有本府核發固定污染源,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於108年4月30日至貴公司觀音廠進行查核,查核時污染源運作中,惟發現污染源之投料口開起致空氣污染物逸散,且該污染源後端之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洗滌塔洗滌液呈墨綠色,其監測設施流量計之刻度亦皆已磨損,貴公司觀音廠未有效收集污染源之空氣污染物,並維持其空氣污染防制設施及監測設施之正常運作,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19/04/16
罰鍰金額
NT$1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於當日上午9時因原料氫氯酸(鹽酸)桶槽管線破裂,導致鹽酸流至廠內雨水溝,後流至廠外雨水溝。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18/03/20
罰鍰金額
NT$24,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21條
違規情節
事業廠內廢水洩漏至廠區雨水道,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21條規定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18/01/15
罰鍰金額
NT$24,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於當日上午8時28分發現酸洗液(R-2502)桶槽底部破裂,導致廢酸洗液流至廠內雨水溝後續流至廠外,污染承受水體(樹林溪),經查貴公司於發現槽體破裂時已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惟貴公司未於事故發生後三小時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17/06/28
罰鍰金額
NT$3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違規情節
於水污染管制區棄置污染物污染水體。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16/08/18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16/05/11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16/04/28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14/04/28
罰鍰金額
NT$1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21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14/01/22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