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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6-100010
- 處分日期
- 2017/10/24
- 違規日期
- 2017/09/07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3項,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之製程為其他合成樹脂或塑膠製造程序(M01),係從事酚醛隔板及樹脂玻璃紙隔板之製造,並領有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南市府環操證字第D1213-01號),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6年9月7日派員前往稽查,經現場核對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內容,發現違規事實如下:一、前揭M01製程操作許可證核定之裁斷機5台,惟現場有非屬M01製程操作許可證核定之裁斷機2台正進行玻璃纖維棉裁切。二、原料玻璃纖維棉之製造流程與前揭M01製程係屬上下游關係,惟玻璃纖維棉之製造流程並無核定於M01製程之操作許可證。前述二件情事與原核定之許可證不符,顯未依操作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期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書(改善之證明文件)並向本府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07年01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第3項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爰依同法第56條第1項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第3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新市區港墘里興業路一一、一三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新市區港墘里興業路一一、一三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