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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翔贏家企業有限公司

文號
22-110-040001
裁罰機關
花蓮縣
處分日期
2021/04/22
違規日期
2021/02/06
違反法條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罰鍰金額
NT$3,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一、依據噪音管制法暨「花蓮縣噪音管制區內禁止行為及管制區域與時間」公告辦理。二、本案依據噪音管制法第八條第四款,本府108年7月30日府環空字第1090065428B號公告,不得於各類管制區內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七時整使用非營業用卡拉OK設備,係指未登記「視聽歌唱業」營業項目之營業場所及其他非營業場所,而提供伴唱視聽設備供人唱歌者,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並依同法第二十三條辦理,合先敍明。三、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0年2月6日23時50分前往稽查,貴業查證實有使用非營業用卡拉OK設備進行歡唱情形(已蒐證錄影),經查貴業未登記「視聽歌唱業」營業項目,已違反上述說明二之規定。四、本案業於110年3月24日府環空字第1100051333號函開立陳述意見通知書,送達證書收執聯回執日為110年4月1日送達,陳述意見書提出之期限為110年4月8日止,該業未提出陳述意見書,視同放棄陳述意見之權利。一、依據噪音管制法暨「花蓮縣噪音管制區內禁止行為及管制區域與時間」公告辦理。二、本案依據噪音管制法第八條第四款,本府108年7月30日府環空字第1090065428B號公告,不得於各類管制區內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七時整使用非營業用卡拉OK設備,係指未登記「視聽歌唱業」營業項目之營業場所及其他非營業場所,而提供伴唱視聽設備供人唱歌者,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並依同法第二十三條辦理,合先敍明。三、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0年2月6日23時50分前往稽查,貴業查證實有使用非營業用卡拉OK設備進行歡唱情形(已蒐證錄影),經查貴業未登記「視聽歌唱業」營業項目,已違反上述說明二之規定。四、本案業於110年3月24日府環空字第1100051333號函開立陳述意見通知書,送達證書收執聯回執日為110年4月1日送達,陳述意見書提出之期限為110年4月8日止,該業未提出陳述意見書,視同放棄陳述意見之權利。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3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2月06日。
裁處依據
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之規定,並依噪音管制法第23條裁處。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尚未繳款
事業地址
花蓮縣吉安鄉北昌村建國路三三八號
違規地址
花蓮縣吉安鄉建國路338號福翔贏家企業
統一編號
42973899
更新時間
2025/04/16 2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