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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2-110-040001
- 處分日期
- 2021/04/22
- 違規日期
- 2021/02/06
- 違反法條
-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 罰鍰金額
- NT$3,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一、依據噪音管制法暨「花蓮縣噪音管制區內禁止行為及管制區域與時間」公告辦理。二、本案依據噪音管制法第八條第四款,本府108年7月30日府環空字第1090065428B號公告,不得於各類管制區內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七時整使用非營業用卡拉OK設備,係指未登記「視聽歌唱業」營業項目之營業場所及其他非營業場所,而提供伴唱視聽設備供人唱歌者,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並依同法第二十三條辦理,合先敍明。三、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0年2月6日23時50分前往稽查,貴業查證實有使用非營業用卡拉OK設備進行歡唱情形(已蒐證錄影),經查貴業未登記「視聽歌唱業」營業項目,已違反上述說明二之規定。四、本案業於110年3月24日府環空字第1100051333號函開立陳述意見通知書,送達證書收執聯回執日為110年4月1日送達,陳述意見書提出之期限為110年4月8日止,該業未提出陳述意見書,視同放棄陳述意見之權利。一、依據噪音管制法暨「花蓮縣噪音管制區內禁止行為及管制區域與時間」公告辦理。二、本案依據噪音管制法第八條第四款,本府108年7月30日府環空字第1090065428B號公告,不得於各類管制區內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七時整使用非營業用卡拉OK設備,係指未登記「視聽歌唱業」營業項目之營業場所及其他非營業場所,而提供伴唱視聽設備供人唱歌者,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並依同法第二十三條辦理,合先敍明。三、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0年2月6日23時50分前往稽查,貴業查證實有使用非營業用卡拉OK設備進行歡唱情形(已蒐證錄影),經查貴業未登記「視聽歌唱業」營業項目,已違反上述說明二之規定。四、本案業於110年3月24日府環空字第1100051333號函開立陳述意見通知書,送達證書收執聯回執日為110年4月1日送達,陳述意見書提出之期限為110年4月8日止,該業未提出陳述意見書,視同放棄陳述意見之權利。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2月06日。
- 裁處依據
- 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之規定,並依噪音管制法第23條裁處。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尚未繳款
- 事業地址
- 花蓮縣吉安鄉北昌村建國路三三八號
- 違規地址
- 花蓮縣吉安鄉建國路338號福翔贏家企業
- 更新時間
- 2025/04/16 2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