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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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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大林煉油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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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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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3-110039
- 處分日期
- 2024/11/14
- 違規日期
- 2024/05/03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廠於本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50號操作旨揭廢氣燃燒塔,經本局於113年5月3日及同年月29日派員查核,發現其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CEMS)數據採擷及處理系統(DAHS)未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附錄十規定判斷狀態代碼及數據計算,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規定,違規事項說明如下:1.廢氣燃燒塔A014於113年4月1日7時43分至8時6分執行總還原硫每日校正時,1分鐘值未依管理辦法附錄十規定判斷狀態代碼。2.廢氣燃燒塔A016於113年4月26日8時18分至36分及4月27日8時20分至38分執行總還原硫每日校正時,8時15分之15分鐘值皆未依管理辦法附錄十規定規定判斷狀態代碼。3.廢氣燃燒塔A024於113年5月7日14時50分硫化氫換算硫測項,1分鐘值未依管理辦法附錄十規定規定判斷狀態代碼。4.廢氣燃燒塔A024於113年5月7日14時45分硫化氫換算硫測項,15分鐘值未依管理辦法附錄十規定規定計算數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本案限期文到翌日起90日內改善完成)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規定,並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3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五○號、鳳森里中林路五號、鳳森里中林路二五號、鳳森里中利街二二號、鳳鳴里中利街一號、山明里北林路八號、山明里朝興路一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五○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