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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8-100021
- 處分日期
- 2019/10/14
- 違規日期
- 2019/07/3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案係本局派員於108年7月30日至該廠進行「108年度重點事業深度查核」作業,發現該廠領有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高市府環水排許字第01038-08號),查108年1月至6月份(定檢申報資料)使用活性碳於廢水處理設施依序為38公斤、33公斤、42公斤、41公斤、43公斤及45公斤,廢水量依序為5683噸、4071噸、5727噸、4671噸、5692噸及5008噸,經換算為0.006~0.008 公斤/噸。經查許可活性碳粉反應池(T01-12)操作參數值為50~100 ppm,經單位換算為0.05~0.1 公斤/噸。前述情形未依許可內容登記參數操作,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事業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後,並依登記事項運作,始得排放廢(污)水。…」之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岡山區程香里岡燕路三八七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岡山區岡燕路三八七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