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30-107-050016
- 處分日期
- 2018/05/23
- 違規日期
- 2018/01/23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4項,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504,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派員於107年1月23日前往稽查,發現貴公司廢水處理設施中T01-04化學沉澱池及T02-13化學沉澱槽之進流端與出流端中心距離處,所累積之污泥高度超過水深之二分之一,未維持正常操作。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504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4項暨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1項第2款規定,爰依同法第46-1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附表三、附表八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仁德區大甲里中正西路一○一五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仁德區大甲里中正西路1015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