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30-112-050017
- 處分日期
- 2023/05/11
- 違規日期
- 2022/09/07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53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電鍍業,現場發現在廠區後方活性碳區上方有一自來水管線外接塑膠硬管正將自來水注入至pH調整槽及氧化反應槽(T01-8)處理單元中混合稀釋廢水,現場測得導電度813微西門子/釐米,未依規定取得稀釋許可,逕與無需處理即能符合標準之水混合稀釋。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536000元整,本案於111年9月7日開立限期改善或補正通知書(通知書編號:006631)限期111年9月7日改善完成,本局於111年9月7日確認改善完成在案。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46條之1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三、第8款附表八、第3條第1項、第2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永康區東橋里中山南路四七一巷一三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永康區東橋里中山南路四七一巷一三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