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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文實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27859238

共 11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1 - 11 筆)

裁罰機關
臺南市
處分日期
2025/02/20
罰鍰金額
NT$105,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從事電鍍業,由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南區環境管理中心於113年08月27日派員督察,查核廢水處理流程時,發現違規行為如下:於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檢測有害健康物質氰化物檢測值1.58mg/L,超過放流水最大限值1.0 mg/L。
裁罰機關
臺南市
處分日期
2025/02/20
罰鍰金額
NT$84,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從事電鍍業,由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南區環境管理中心於113年08月27日派員督察, T01-01氰系滯留槽1檢測氰化物數值為108 mg/L、化學需氧量為1150 mg/L,分別超過廢(污)水排放許可證登載限值60 mg/L、900mg/L。
裁罰機關
臺南市
處分日期
2023/05/11
罰鍰金額
NT$24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從事電鍍業,廢水經暫存桶(T01-14)處理單元後,繞過活性碳吸附槽(T01-15)而接至放流管至放流口(D01)排放廢水,未依廢水排放許可證登載內容操作。
裁罰機關
臺南市
處分日期
2023/05/11
罰鍰金額
NT$1,536,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2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從事電鍍業,現場發現在廠區後方活性碳區上方有一自來水管線外接塑膠硬管正將自來水注入至pH調整槽及氧化反應槽(T01-8)處理單元中混合稀釋廢水,現場測得導電度813微西門子/釐米,未依規定取得稀釋許可,逕與無需處理即能符合標準之水混合稀釋。
裁罰機關
臺南市
處分日期
2023/05/11
罰鍰金額
NT$2,284,8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從事電鍍業,作業廢水自逕流廢水放流口(RD01)排出廠外,現場檢驗pH值為12.53、水溫為攝氏28.8度,又經採樣送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63.0毫克/公升,限值30毫克/公升;化學需氧量742毫克/公升,限值100毫克/公升;鋅131毫克/公升,限值5毫克/公升)。貴公司於111年10月21日陳情表示9月7日夜間即自主找出疏漏處,並提供疏漏照片供參,陳述係疏漏廢水,非繞流排放廢水。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再於111年10月24日會同本局勘察疏漏處是否屬實,經查鍍鋅槽之水洗槽廢水收集管因黏著膠脆化而脫落,致氰系廢水疏漏至雨水溝,流至逕流廢水放流口(RD01)排出廠外,致污染地面水體,惟未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排放廢水經現場檢驗及送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裁罰機關
臺南市
處分日期
2021/02/01
罰鍰金額
NT$12,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違規情節
貴公司從事金屬製品電鍍作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9年8月13日派員督察,發現勾稽貴公司108年1月至109年7月之廢活性碳每月廢棄物產出申報紀錄,查無產出申報數量,且108年12月至109年4月未申報每月貯存量,其餘月份之每月貯量均申報0,明顯未依規定申報廢性碳之產出、貯存情形,經本局1次按次告發並限期109年12月10日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本局109年12月17日自主性勾稽作業,經本局至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勾稽,貴公司仍未申報108年1月至109年7月之廢活性碳每月廢棄物產出情形。
裁罰機關
臺南市
處分日期
2020/10/29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違規情節
貴公司從事金屬製品電鍍作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9年8月13日派員督察,發現廠內貯存數百公斤袋裝廢活性碳,現場無相關產出書面紀錄,負責人林恭平表示該批廢棄物係108年不礗定日期產出。經勾稽該公司108年1月至109年7月之廢活性碳每月廢棄物產出申報紀錄,查無產出申報數量,且108年12月至109年4月未申報每月貯存量,其餘月份之每月貯量均申報0,明顯未依規定申報廢性碳之產出、貯存情形。
裁罰機關
臺南市
處分日期
2018/10/26
罰鍰金額
NT$1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從事電鍍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7年5月17日派員會同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督察總隊南區督察大隊前往稽查,發現貴公司未依規定按次記錄污泥產生量,僅統計每月污泥產生量。
裁罰機關
臺南市
處分日期
2018/08/03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1條第4項
違規情節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7年5月17日派員督察,發現貴公司電鍍製程之廢水處理污泥(廢棄物代碼A-8801)貯存於專門貯存場所旁(仍在廠房內),其堆置區未於明顯處設置白底、紅字、黑框之警告標誌及災害防止設備。
裁罰機關
臺南市
處分日期
2012/04/20
罰鍰金額
NT$230,000
違反法條
放流水標準第2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裁罰機關
臺南市
處分日期
2010/07/15
罰鍰金額
NT$8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