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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利畜牧場(待整併)

文號
30-106-060022
裁罰機關
屏東縣
處分日期
2017/06/16
違規日期
2017/04/13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
罰鍰金額
NT$19,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一.106年4月13日督察,發現該牧場排放廢水於地面水體,經採樣檢測結果未符合畜牧業(一)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檢測值:288毫克/公升、標準值:150毫克/公升;生化需氧量檢測值:502毫克/公升,標準值:80毫克/公升;化學需氧量檢測值:894毫克/公升,標準值:600毫克/公升),另該牧場廢水處理設(一) 未清楚標示廢水收集、處理及排放等管線內流體名稱及流向(二)裝置之獨立電表及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其未依規定每日記錄其累計水量讀數及累計用電度數,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第1項及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66條第2項規定。二.該牧場產生之禽畜糞(R-0104) 採露天貯存未有防止地面水、雨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且貯存地點、設施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9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屏東縣九如鄉東庄段二四八地號,東庄段二八三地號,東庄段二八四地號,東庄段二六○地號,東庄段二八六地號
違規地址
屏東縣九如鄉後庄段1094.1094-4.1095.1095-1.1095-4等地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