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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13-120025
- 處分日期
- 2024/12/07
- 違規日期
- 2024/11/15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24,000
- 處分種類
- 按次連續處罰罰鍰
- 違規情節
- 一、經查本局於113年4月2日至新X區潭X段10X1-6地號廠房進行查證。廠房內發現有堆放大量廢塑膠碎片、廢塑膠洗選底渣等廢塑膠混合物,太空包裝之廢塑膠混合物約3X9袋及塑膠膜打包之廢棄物磚約8X6塊(內容物多為廢塑膠混合物)及散裝約3X袋等,現場廢棄物堆置處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規定,本局113年8月12日環稽廢裁字第1130XX398號裁處書處貴公司新臺幣1萬2,000元,並限期於113年10月25日前限期改善。二、本局於113年11月15日至案址複查,現場堆置廢棄物仍未改善完成,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2款附表2項次13規定,按次處罰,處新臺幣2萬4,000元罰鍰,並限期於114年1月31日前完成廢棄物清除處理。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4000元整,限改條件:堆置於新市區潭頂段1001-6地號的事業廢棄物全數清除,惟於清除前提送棄置場址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至本局審查,俟審查核准後,始得清除,並檢齊證明文件報請本局查驗。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2款附表2項次13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尚未繳款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北區五權路三二五號二樓之二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新市區潭頂段1001-6地號 (23.073028,120.332197)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