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20-110-090013
- 處分日期
- 2021/09/29
- 違規日期
- 2021/07/3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305,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廢活性碳再生作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10年7月30日查核,發現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洗滌器(編號A001)入口氣體溫度未達攝氏400度至600度區間,未依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文件核定事項進行操作;另查其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袋式集塵器(编號A002)底部產生洩漏孔洞致集塵灰逸散於周界大氣環境中,未有效收集空氣污染物及維持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正常運作等情事,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及第24條第2項、第4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05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11月0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及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雲林縣斗六市榴南里斗工五路一號
- 違規地址
- 雲林縣斗六市榴南里斗工五路一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