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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鵬瀝青有限公司

文號
20-113-120007
裁罰機關
臺南市
處分日期
2024/12/12
違規日期
2024/11/04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2款,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4款,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1條
罰鍰金額
NT$225,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違規情節
本局於113年11月4日派員稽查,貴廠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堆置場作業程序(M01)及瀝青混凝土製造程序(M02),現場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缺失記點如下:1.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未設置或採行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防制設施之一,記10點。2.車輛通行路徑及區域舖設混凝土,惟有路面色差,記4點。3.須設置自動洗車設備,其自動洗車設備:(1)加壓馬達未達15匹馬力。(2)入口處未設置告示牌。(3)噴水口間隔大於五十公分。(4)未設置水表或電表。規格未符合管理辦法附表二、附表三規定,記4點。4.設置之攝錄影監視系統,未涵蓋操作許可證堆置場作業程序(M01)(南市環空操證字第D0032-01號)登載之堆置場X006、X007,未符合管理辦法附表四規定,記4點。以上依「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缺失點數共計22點。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225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書(含改善之證明文件)至本局報請查驗(與裁處書一併檢送空氣污染改善完成報告書乙份)。限改日期:114年03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6條第2款及第6條第4款及第11條等規定,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第3條及其附表一、二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臺南市永康區永康街一四三號一樓
違規地址
臺南市新化區𦰡拔里牧場一之九號
統一編號
97051216
更新時間
2025/05/16 2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