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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鵬瀝青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97051216

共 8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1 - 8 筆)

裁罰機關
臺南市
處分日期
2024/12/12
罰鍰金額
NT$225,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2款,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4款,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1條
違規情節
本局於113年11月4日派員稽查,貴廠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堆置場作業程序(M01)及瀝青混凝土製造程序(M02),現場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缺失記點如下:1.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未設置或採行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防制設施之一,記10點。2.車輛通行路徑及區域舖設混凝土,惟有路面色差,記4點。3.須設置自動洗車設備,其自動洗車設備:(1)加壓馬達未達15匹馬力。(2)入口處未設置告示牌。(3)噴水口間隔大於五十公分。(4)未設置水表或電表。規格未符合管理辦法附表二、附表三規定,記4點。4.設置之攝錄影監視系統,未涵蓋操作許可證堆置場作業程序(M01)(南市環空操證字第D0032-01號)登載之堆置場X006、X007,未符合管理辦法附表四規定,記4點。以上依「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缺失點數共計22點。
裁罰機關
臺南市
處分日期
2022/06/06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第3款,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9條
違規情節
本局於110年4月12日派員執行環保署下放名單稽查,稽查發現貴公司瀝青廠場現場缺失,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記點如下:(一)、貴公司應維護其所管理之道路,車行路徑色差,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9條,扣4點。(二)、堆置區土堆未覆蓋防塵網達80%,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扣4點。(三)、出入口未設置清洗設備至車輛出入造成路面色差,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第3款規定,扣10點;以上缺失點數總計18點。
裁罰機關
臺南市
處分日期
2022/06/06
罰鍰金額
NT$32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17條
違規情節
本局於110年4月12日派員執行環保署下放名單稽查,稽查發現貴公司於新化區新化段太子廟小段0011-0004地號土地堆置砂石及瀝青破碎料,經目測堆置體積超過3000立方公尺,該堆置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需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之行業,貴公司未領有核發之許可證逕行操作。
裁罰機關
臺南市
處分日期
2019/10/16
罰鍰金額
NT$30,000
違反法條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15條第4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從事熱拌瀝青混凝土及熱拌再生瀝青混凝土業,經本局於108年8月3日派員前往永康區埔北段55地號査察,發現貴公司將工程刨除瀝青廢料貯放於案址空地內,惟現場貯存設施未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施。
裁罰機關
臺南市
處分日期
2018/07/13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2款,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3款,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9條
違規情節
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7年5月18日派員稽查,貴公司(管制編號:R8903529)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瀝青混凝土製造程序(M02),現場查核缺失如下:1.廠內堆置場採防塵網,覆蓋未達80%,扣4點;2.車行路徑車輪痕跡明顯路徑髒污,扣4點;3.公私場所出入口未設置加壓洗車設施,扣4點;4.出入口路徑髒污致路面色差,扣4點;以上依「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缺失點數總計16點,有稽查單(含照片)可稽。
裁罰機關
臺南市
處分日期
2017/11/29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從事瀝青混凝土製造,係屬廢棄物清理法所指之事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9月12日至該公司稽查,發現貴公司將集塵灰(D-1099)露天堆置於貯料倉下方及廠後方空地,未設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且集塵灰貯存地點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
裁罰機關
臺南市
處分日期
2011/06/17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裁罰機關
臺南市
處分日期
2011/06/17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