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倫鼎股份有限公司

文號
20-111-030025
裁罰機關
臺中市
處分日期
2022/03/14
違規日期
2021/08/2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1,20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一、本局於110年9月15日派員至貴公司<臺中市烏日BOT垃圾資源回收廠>執行稽查作業,貴公司領有廢棄物焚化處理程序(M01)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現場查核時該製程部分運作中,合先敘明。二、查前揭固定污染源製程排放之「二氧化硫」,核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五批「公私場所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線之固定污染源」之應監測項目,其中排放管道P001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下稱CEMS)之監測設施確認報告書業經本局110年8月12日以中市環空字第1100085895號函審查通過認可在案;另CEMS之連線確認報告書亦業經本局110年4月7日以中市環空字第1100030950號函審查通過認可在案。次查前揭本局110年8月12日函知通過認可之公文,經現場與貴公司會同人員確認,該函文已於110年8月17日送達貴公司收執,併予敘明。三、再查前揭固定污染源CEMS「P001-二氧化硫」與本局連線傳輸之監測數據,其中110年8月20日18時之監測數據為139 ppm、同日19時之監測數據為228 ppm及同日20時之監測數據為74 ppm;惟是日該3筆一小時紀錄值皆高於排放標準值(亦即前揭許可證所載之36.4 ppm)、且其累積時間已超過2小時以上,已違反空污法第20條第1項暨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13條第1項第2款規定。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2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限改日期:110年10月2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裁處如下: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1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罰鍰。 另案內原違規事項,貴公司已依限完成改善及提送相關證明文件,並經本局審核認定完成改善。 二、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臺北市北投區福善路一六號一二樓
違規地址
臺中市烏日區東園里一一鄰慶光路八○○號
統一編號
70773422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