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倫鼎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70773422

共 17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1 - 17 筆)

裁罰機關
臺中市
處分日期
2023/09/23
罰鍰金額
NT$96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本局於112年6月12日派員至貴公司<臺中市烏日BOT垃圾資源回收廠>(以下併同簡稱貴公司)執行稽查作業,貴公司領有廢棄物焚化處理程序(M01)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0024-06號),現場查核時該製程運作中,於排放管道P002進行排放管道戴奧辛稽查檢測,其檢測結果管道戴奧辛測值為0.321ng-TEQ/Nm3,不符合排放標準0.1ng-TEQ/Nm3,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暨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第5條第1項規定。
裁罰機關
臺中市
處分日期
2022/05/16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
違規情節
一、本局於110年9月15日派員至貴公司<臺中市烏日BOT垃圾資源回收廠>執行稽查作業,貴公司領有固定污染源廢棄物焚化處理程序(M01)操作許可證,現場查核時該製程部分運作中。二、查前揭製程操作許可證之空氣污染物定期檢測申報項目及規定,其中排放管道P001-硫氧化物、鉛、鎘、汞及粒狀污染物除應依核定之申報頻率執行定期檢測外,亦應於檢測後30日內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電子網路傳輸方式,將檢驗測定結果摘要表向本局申報,併予敘明。三、次查前揭排放管道P001-鉛、鎘、汞(檢測日期:109年5月19日、申報日期:109年7月21日)之定期檢測,未於檢測後30日內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電子網路傳輸方式向本局申報,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
裁罰機關
臺中市
處分日期
2022/05/02
罰鍰金額
NT$13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
違規情節
本局於110年9月15日派員至貴公司執行稽查作業,查貴公司廢棄物焚化處理程序(M01)領有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查排放管道「P001-二氧化硫」CEMS監測數據,自110年8月23日起即未依前揭經本局通過認可之連線確認報告書應上傳之監測項目向本局連線傳輸其監測數據,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暨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
裁罰機關
臺中市
處分日期
2022/03/14
罰鍰金額
NT$1,2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違規情節
一、本局於110年9月15日派員至貴公司<臺中市烏日BOT垃圾資源回收廠>執行稽查作業,貴公司領有廢棄物焚化處理程序(M01)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現場查核時該製程部分運作中,合先敘明。二、查前揭固定污染源製程排放之「二氧化硫」,核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五批「公私場所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線之固定污染源」之應監測項目,其中排放管道P001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下稱CEMS)之監測設施確認報告書業經本局110年8月12日以中市環空字第1100085895號函審查通過認可在案;另CEMS之連線確認報告書亦業經本局110年4月7日以中市環空字第1100030950號函審查通過認可在案。次查前揭本局110年8月12日函知通過認可之公文,經現場與貴公司會同人員確認,該函文已於110年8月17日送達貴公司收執,併予敘明。三、再查前揭固定污染源CEMS「P001-二氧化硫」與本局連線傳輸之監測數據,其中110年8月20日18時之監測數據為139 ppm、同日19時之監測數據為228 ppm及同日20時之監測數據為74 ppm;惟是日該3筆一小時紀錄值皆高於排放標準值(亦即前揭許可證所載之36.4 ppm)、且其累積時間已超過2小時以上,已違反空污法第20條第1項暨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13條第1項第2款規定。
裁罰機關
臺中市
處分日期
2022/01/11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違規情節
垃圾資源回收廠係由貴公司負責操作,廢棄物焚化爐操作程序(M01)於本日約8時40分更換P002排放管道前之A004袋濾式集塵器內的濾袋,正值焚化高熱值的廢棄物導致污染源E002機械式焚化爐原應處於負壓狀態改變成正壓造成瞬間從8時40分至8時45分排放大量黑煙情事,貴公司未妥善操作空氣污染防制設施導致空氣污染物未有效收集,並維持防制設施正常運作規定,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規定。
裁罰機關
臺中市
處分日期
2020/08/31
罰鍰金額
NT$20,0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第12條第1項第3款
違規情節
2.該事業係從事廢棄物焚化處理作業,前經本署108年7月8日、8月29日執行固定污染源連續動監測設施(CEMS)查核作業,發現該事業有藉由調整中控室電腦參數設定(設定項目:全幅值一、全幅值二)之方式,降低監控污染物原始濃度值,經比對其CEMS系統之DAHS原始資料與HCl氣體分析儀內存取之原始分析數據,發現該事業自102年~108年間長期於HCl分析數據超過排放標準時即調低污染物量測範圍(全幅值一、全幅值二)以使監控數據降低符合排放標準,並傳輸經調整後之空氣污染物監測數據至臺中市環保局,該事業未依連線確認報告書之規定與臺中市環保局連線傳輸其實際監測數據,核以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暨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第1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亦屬空氣污染防制法第96條第1項所稱之情節重大(該事業長期排放超過排放標準之有害空氣污染物質-鹽酸氣(HCl),分析儀器內儲存之HCl小時平均值甚至達到716.26 ppm,有危害.公眾健康之虞);另該事業以調整後之空氣污染物監測數據傳輸至台中環保局涉犯空氣污染防治法第54條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申報不實部分已由臺中地檢署進行偵辦。
裁罰機關
臺中市
處分日期
2020/06/16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第9條第3項,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8年7月8日執行聯合查緝時,查獲貴公司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規定之情事,查核情形說明如下:(一)排放管道P002多成份分析儀的儀器序號(N1-PD-0013)與確認報告書登載資料(N1-PN-0964)不一致,惟未依規定重新進行監測設施確認程序,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暨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適用原108年4月12日公告之管理辦法;下同)第9條第1項規定。(二)另查CEMS維護保養紀錄發現108年6月18日22時至6月19日14時間有進行排放管道CEMS採樣系統之O2抽氣泵及FILTER之更換作業,惟未於更換前7日或拆除日24小時內提報原因、拆除及安裝時間,並於安裝作業期限屆滿後7日內提報零點偏移及全幅偏移測試及校正誤差查核之各項測試結果符合性能規格之證明文件,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暨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第9條第3項規定。
裁罰機關
臺中市
處分日期
2020/06/15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違規情節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9年2月4日會同本局延續108年8月29日聯合查緝作業,由查扣資料發現貴公司申報之垃圾焚化爐1、2號爐監測及操作紀錄月報表,其中1、2號爐焚化爐燃燒室溫度核與「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第7條規定之操作運轉條件(二次空氣注入口下游燃燒溫度1小時平均值不得低於850℃)不符,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第7條第1項第1款規定。
裁罰機關
臺中市
處分日期
2020/06/15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
違規情節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9年2月4日會同本局延續108年8月29日聯合查緝作業,由查扣資料發現貴公司申報之垃圾焚化爐1、2號爐監測及操作紀錄月報表,其中袋式集塵器入口溫度與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核定之操作條件(袋式集塵器入口溫度140〜200℃)不符,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
裁罰機關
臺中市
處分日期
2019/12/25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
違規情節
本局於108年10月1日派員至貴公司營運管理之臺中市烏日資源回收廠執行稽查作業,查該廠108年8月30日進行2號爐CEMS採樣系統例行性雙週維護保養拆除作業,於108年8月30日16:00完成回裝作業,並在108年9月9日提送測試報告,未於安裝作業期限屆滿後7日內提報零點偏移及全幅偏移測試報告,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暨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第9條第3項第2款規定。
裁罰機關
臺中市
處分日期
2019/08/21
罰鍰金額
NT$1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於本市烏日區東園里11鄰慶光路800號從事無害廢棄物處理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貯留許可文件(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0966-04號),經查已符合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應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之事業,惟貴公司未於105年11月19日前依規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之代理人,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規定。違規限期改善部分:查貴公司已於105年11月30日提送申請資料並經本局核備在案,故無再限期辦理改善必要。
裁罰機關
臺中市
處分日期
2019/08/15
罰鍰金額
NT$3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2項
違規情節
本局於108年3月28日派員至烏日資源回收廠執行稽查作業時,查閱排放管道(P002)連續自動監測設施(CEMS)氯化氫(HCl)於排氣含氧量11%為參考基準狀態下之監測數值,發現共計10筆之l小時平均值超過「廢棄物焚化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所規範之排放標準40ppm(11%含氧基準)及「臺中市烏日垃圾資源回收廠(第三次)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定稿本)」所登載之承諾限值30ppm(11%含氧基準),羅列如下:(一)108年3月3日(20:00~20:59):104ppm。(二)108年3月3日(21:00~21:59):164ppm。(三)108年3月3日(22:00~22:59):158ppm。(四)108年3月3日(23:00~23:59):168ppm。(五)108年3月4日(00:00~00:59):192ppm。(六)108年3月4日(01:00~01:59):190ppm。(七)108年3月4日(02:00~02:59):199ppm。(八)108年3月4日(03:00~03:59):195ppm。(九)108年3月4日(04:00~04:59):88ppm。(十)108年3月4日(08:00~08:59):52ppm。
裁罰機關
臺中市
處分日期
2015/04/28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裁罰機關
臺中市
處分日期
2015/04/28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1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裁罰機關
臺中市
處分日期
2013/05/30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項
裁罰機關
臺中市
處分日期
2013/05/09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裁罰機關
臺中市
處分日期
2011/04/29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