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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6-050022
- 處分日期
- 2017/05/10
- 違規日期
- 2017/04/27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2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於本市小港區台機路24號從事堆置場作業程序,經本局稽查人員於106年4月6日至現場會同貴公司人員,執行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查核,查當日(一)原物料堆置區採阻隔牆圍封,惟堆置物掉落至堆置區外,計缺失4點;(二)廠內車輛通行路徑及區域,雖採舖設混凝土,惟有路面色差,記缺失4點;當日查核缺失點數共計8點,並限期於106年4月20日改善完成;另經本局106年4月27日現場複查結果,上述兩項缺失仍未改善,依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於稽查當次缺失點數合計未達十點者,應要求公私場所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未完改善,依違反旨揭管理辦法規定處分。貴公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6月0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並依同法第56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小港區小港里台機路二四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小港區台機路二四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