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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7-100002
- 處分日期
- 2018/10/15
- 違規日期
- 2018/04/25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依貴公司堆置場(M01)所領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府環空操證字第U193-02號),其所載之產品產量規定:其他固體廢棄物最大年產量不得超過1,500公噸;惟查貴公司堆置場(M01)之106年度原物料未處理貯存量、使用量及產品產能紀錄,其他固體廢棄物之年產出量為1,777.05公噸,已超過上開許可證所核之最大年產量,及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2條第1項規定之10%之容許差值。本案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派員於107年3月5日、107年4月25日至貴公司查核,確認上述產品產量超量之事實,其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63條之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11月1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3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花蓮縣吉安鄉光華村光華一街三六六號一樓
- 違規地址
- 花蓮縣吉安鄉光華村光華一街三六六號一樓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