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1. 首頁
  2. 花蓮縣
  3. 財團法人花蓮縣正義宮文化藝術基金會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財團法人花蓮縣正義宮文化藝術基金會

文號
30-108-100011
裁罰機關
花蓮縣
處分日期
2019/10/28
違規日期
2018/09/15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罰鍰金額
NT$11,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旨揭案係貴會於去(107)年期間辦理「財團法人花蓮縣正義宮文化藝術基金會廟宇新建工程」,本府於107年9月12日函請該貴會於本(財團法人花蓮縣正義宮文化藝術基金會廟宇新建工程)工程施作前提送逕流廢水削減計畫書並取得核備方可動工,惟貴會未取得逕流廢水削減計畫書之核備先行動工,本府於本(108)年7月31日函請該貴會提送陳述意見書,惟迄今仍未收到貴會之陳述意見書,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05 條第2款規定:「不於期間內提出陳述書者,視為放棄陳述之機會。」,本府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規定,爰依同法第46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裁量基準及試算表計算,裁罰金額為新台幣1萬1,000元整。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1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花蓮縣花蓮市華東三二之一八號
違規地址
花蓮縣花蓮市民心段8-1地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