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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花蓮縣正義宮文化藝術基金會
- 文號
- 30-108-100011
- 處分日期
- 2019/10/28
- 違規日期
- 2018/09/15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罰鍰金額
- NT$11,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旨揭案係貴會於去(107)年期間辦理「財團法人花蓮縣正義宮文化藝術基金會廟宇新建工程」,本府於107年9月12日函請該貴會於本(財團法人花蓮縣正義宮文化藝術基金會廟宇新建工程)工程施作前提送逕流廢水削減計畫書並取得核備方可動工,惟貴會未取得逕流廢水削減計畫書之核備先行動工,本府於本(108)年7月31日函請該貴會提送陳述意見書,惟迄今仍未收到貴會之陳述意見書,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05 條第2款規定:「不於期間內提出陳述書者,視為放棄陳述之機會。」,本府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規定,爰依同法第46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裁量基準及試算表計算,裁罰金額為新台幣1萬1,000元整。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1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花蓮縣花蓮市華東三二之一八號
- 違規地址
- 花蓮縣花蓮市民心段8-1地號
- 統一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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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