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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6-050001
- 處分日期
- 2017/05/08
- 違規日期
- 2017/03/09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該公司從事粗紙製造作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106年1月18日至該公司執行督察時,於該公司事業廢棄物貯存區,採集固定污染源鍋爐之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袋式集塵器)產出之集塵灰樣品(500g*2),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檢測結果,集塵灰之戴奧辛總毒性當量濃度為18.2及21.3ng-TEQ/g,判定屬戴奧辛有害事業廢棄物。再於3月9日督察貴公司固定污染源鍋爐燃料堆置區及爐渣出口發現,燃料堆置區堆置之燃料外觀帶有漆料之廢木片及夾雜廢塑膠(片)布等物,且於爐渣出口以磁鐵棒吸附結果,有大量鐵釘及金屬框架等物,判定該公司固定污染源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4)於現場使用之燃料為廢木材,與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核定之木屑不符,該公司未依許可證核定事項操作,已違反空污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6月0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苗栗縣頭屋鄉獅潭村獅潭二七之一號
- 違規地址
- 苗栗縣頭屋鄉獅潭村獅潭二七之一號
- 更新時間
- 2025/06/16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