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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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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嘉慶畜牧場
- 文號
- 30-106-100015
- 處分日期
- 2017/10/05
- 違規日期
- 2017/08/21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罰鍰金額
- NT$12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一.本署派員督察,查該場領有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簡易許可文件,核准飼養頭數為1,450頭,惟業者表示目前約4,900頭豬,且廢水處理設施新增2大型調節池,該場未依核准登記事項運作且未辦理許可文件變更,違反水污法第14條第1項。二、會同業者代表勘查場區,發現廢水處理設施之紅泥沼袋部分破損塌陷,未定期實施保養及適時維修;廢水處理設施設運作,未每日記錄累計用電度數;廢水處理設施污泥之產生、貯存、清運量,未按次記錄、每月統計;水污染防治設施及管線,未標示其名稱及管線內流體名稱及流向;未有供採樣人員進出至放流口之道路並設置採樣平台且放流口未設置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及未設置告示牌;該場豬舍泡澡區之豬糞廢水溢流沿場內排水溝排放至場外周界排水溝,未收集處理。上述違反水污法第18條。三、另該場產出之斃死畜禽(R-0112)有露天貯存情形,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及無防止雨水、地面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且未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其產出、貯存、清除、處理情形,違反廢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及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2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11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8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30-109-100021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屏東縣佳冬鄉昌南段四四九地號,昌南段四五六地號,昌南段四五七地號,昌南段四五八地號
- 違規地址
- 屏東縣佳冬鄉昌南段四四九地號,昌南段四五六地號,昌南段四五七地號,昌南段四五八地號(22.44033/120.55845)
- 統一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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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