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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12-010011
- 處分日期
- 2023/01/31
- 違規日期
- 2022/07/05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21條
- 罰鍰金額
- NT$18,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新豐廠之貯存場所未設有排水收集設施,且除廢木質電桿、廢棧板外之廢木材貯存場所,亦未具有效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設施,本局前於111年7月11日環業字第1113402004號函限貴事業於111年7月29日前,依據「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於貯存場所設置排水收集設施及有效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設施。惟本局於8月17日及12月2日再次稽查仍未見貴事業有相關之改善措施,111年12月2日更有污水至廠內流出至場外,污染路面,貯存場所未設有排水收集設施,且未具有效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設施,此部分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暨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21條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8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及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21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苗栗縣苗栗市文聖里橫車路三三二巷一三二號
- 違規地址
- 新竹縣新豐鄉福興村圓山子一二六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