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1. 首頁
  2. 屏東縣
  3. 屏東縣政府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屏東縣政府

文號
23-111-040008
裁罰機關
屏東縣
處分日期
2022/04/29
違規日期
2022/03/29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罰鍰金額
NT$9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違規情節
違法事實及理由: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1年3月29日稽查發現,本工程施工期間未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規定施作:1.第7條規定:未依規定採行覆蓋防塵布、防塵網或配合噴灑化學穩定劑等設施之一者,缺失點數扣10點、2.第8條:營建工地內或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舖面未清洗,致影響防制效果,缺失點數扣4點、3.第9條規定:採配合定期噴灑化學穩定劑或定期灑水方式,但噴灑面積、量或頻率不足,致影響防制效果,缺失點數扣4點、4.第10條:車輛離開營建工地時未有效清洗車體及輪胎,其表面附著污泥,缺失點數扣4點、5.第11條:覆蓋於營建工地結構體施工架(鷹架)外緣之防塵布或防塵網,未將工程結構體及其外牆完全覆蓋或破損,致影響防制效果,缺失點數扣4點,共計缺失點數扣26點.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90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5月25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屏東縣屏東市自由路五二七號
違規地址
屏東縣東港鎮屏東縣東港鎮水資源回收中心(第一期)新建工程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