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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茂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文號
30-114-060010
裁罰機關
屏東縣
處分日期
2025/06/03
違規日期
2025/04/02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
罰鍰金額
NT$1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貴公司於本縣屏東市清溪里建國路450巷11號從事食品製造業,原設置廢水處理專責人員張家鴻於114年2月4日離職,貴公司雖已設置代理人代理,惟未依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於事實發生後15日內報請本府備查,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3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尚未繳款
事業地址
屏東縣屏東市清溪里建國路四五○巷一一號
違規地址
屏東縣屏東市清溪里建國路450巷11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7/03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