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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7-090039
- 處分日期
- 2018/09/25
- 違規日期
- 2017/03/27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3,512,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6年3月27日經派員至貴公司督察,於放流口採樣送驗結果:鎳為7.65mg/L,氰化物為22.8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且因所排放廢水含有害健康物質超過管制標準,涉及同法第36條刑責規定,案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依法偵查終結,雖判予以緩起訴處分,惟貴公司及被告林榮俊(實際負責人)除於收受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後6個月內,分別向國庫支付新臺幣10萬元罰金外,本局仍將依水污防治法第40條規定辦理後續裁處事宜,最高可裁處新臺幣2000萬元罰鍰。並限期於107年8月20日前改善完成,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51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及放流水標準第2條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是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新北市樹林區圳生里俊興街二二四巷一四號
- 違規地址
- 新北市樹林區俊興街二二四巷一四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