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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3-107-100001
- 處分日期
- 2018/10/11
- 違規日期
- 2017/12/27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2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經本局人員於106年9月6日稽查發現「永安排水下游及北溝中游段護岸新建工程(一工區)」(1) 營建工地內或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鋪面未清洗,致影響防制效果之缺失,依行為時「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缺失記點4點,且依「營建工程業主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其處理原則」說明二第1項第2款第1目規定限期於106年9月16日完成改善。本局人員續於106年12月27日複查發現本工程再有(1)未依規定採行覆蓋防塵布、防塵網或配合噴灑化學穩定劑等設施之一者、(2)營建工地內或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鋪面未清洗,致影響防制效果未進行改善等缺失,依行為時「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及第8條規定,共缺失記點14點,業已違反行為時「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10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行為時「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及第8條規定,並依行為時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鳳山區光復路二段一三二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永安區永達路81號路上附近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