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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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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3-100019
- 處分日期
- 2024/10/23
- 違規日期
- 2024/08/14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1項,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二廠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經本局派員於113年8月14日執行稽查,現場查核貴公司二廠許可資料原廢(污)水WM04未經處理前總鉻:30mg/L、鎳:30mg/L,WM05未經處理前總鉻:10mg/L、鎳:3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總鉻:1.5mg/L、鎳:0.7mg/L),查貴公司二廠原廢(污)水由貴公司共同處理,依法貴公司二廠應設置乙級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經查貴公司二廠未設置專責人員。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條件: 完成專責人員設置核准文件,至本局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13年09月13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1項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8條第3項、第58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三、第8款附表八、第3條第1項、第2項、第5條第1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永康區蔦松里蔦松三街一四七巷一八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永康區蔦松里蔦松三街一四七巷三六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