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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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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7-080001
- 處分日期
- 2018/08/01
- 違規日期
- 2018/03/15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勒令停工
- 違規情節
- 一、依據民眾107年3月6日檢舉書辦理。二、本署107年3月15日派員督察,發現旨揭公司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缺失如下:(一)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未設置或採行相關規定之防制設施,計10點;(二)輸送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未設置或採行相關規定之防制設施,計10點;(三)場內運輸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之車輛通行路徑及區域,未設置或採行相關規定之防制設施,計10點;(四)易致粒狀污染物逸散之製程、操作或裝卸作業,未設置或採行相關規定之防制設施,計10點;(五)該場內管理之裸露區域,未設置或採行相關規定之防制設施,計10點;缺失計點共50點。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5條、第6條第2款、第7條、第8條。三、另查該公司遭陳情之土地(高樹鄉泰和段540地號)堆置大量砂石原料,經貴府水利處現場量測約10,000餘立方公尺,其堆置量超過3,000立方公尺,屬本署公告第5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惟該公司未取得設置、操作許可證,逕行從事砂(土)石堆置作業,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第2項規定。四、又督察發現該公司砂石洗選作業廢水於2處水池內貯留,該貯留行為未經主管機關許可逕行為之,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五、該公司遭民眾陳情違反區域計畫法,堆置大量砂石塵土飛揚、破壞河川,污染環境,函文屏東縣政府請加強環保各項稽查管制,以杜民怨。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尚未繳款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大寮區仁德路一○之一號一四樓之一
- 違規地址
- 屏東縣高樹鄉泰和段540地號(22.78887/120.58949)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