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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8-090007
- 處分日期
- 2019/09/12
- 違規日期
- 2019/07/27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官田廠從事瀝青混凝土製造程序,領有臺南市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南市府環操證字第D0927-01號),現場作業中,經本局於108年7月27日派員前往稽查,現場瀝青混凝土製造程序(M01)製程空氣污染防制設備運轉中,查貴公司官田廠製程內旋風分離器(編號:A001),集塵器壓降操作值:3~15cmH2O,現場查核該壓降值為1.9 cmH2O,且A001廢氣入口溫度操作值:105~155°C,現場查核該入口溫度為90°C,A001廢氣出口溫度操作值100~150°C,現場查核該出口溫度為95°C,與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內容四空氣污染物防制方法及設備之名稱、型式、處理容量及操作條件規定均不合許可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書(含改善之證明文件)至本局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08年10月1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第3條第1項附表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官田區南廍里南廍一二○號之八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官田區南廍里南廍一二○號之八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