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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0-120003
- 處分日期
- 2021/12/06
- 違規日期
- 2021/09/17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督察時製程運作中,發現現場缺失如下:1.場內車輛通行之路徑及區域,採舖設粗級配或粒料,惟鋪設厚度不足,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下稱逸散管辦)第6條第2款規定,記缺失4點。2.運輸車輛離開公私場所前,未以加壓沖洗設備清洗車體及輪胎,現場與業確認近期由於幫泵浦無法抽水,故關閉感應器及噴水系統之操作電源,且依現場紀錄表顯示自110年9月11日迄今(17)洗車設備監測儀錶讀數(右)(水表度數)皆為0505.4(洗車設備監測儀錶讀數(左)(水表度數)於該期間由0.274.1變動至0.337.2),另切換手動確認,洗車台確實有一側噴水設施無法正常運作。依逸散管辦第6條第3款規定,記缺失10點。3.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未依本辦法第10條規定,於每次施作時紀錄藥劑名稱、用量、稀釋倍數及噴灑面積,並保存藥劑購買證明。依逸散管辦第4條規定,記缺失4點。以上依「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缺失點數總計18點,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2款、第6條第3款、第4條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12月0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屏東縣里港鄉土庫段一七二之六六地號,土庫段一九八一之一地號,土庫段一九八一之四地號
- 違規地址
- 屏東縣里港鄉土庫段172-66、1981-1、1981-4地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