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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0-010013
- 處分日期
- 2021/01/18
- 違規日期
- 2020/10/19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8條第2款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1.貴公司於本市東區旱溪東路一段456號從事餐飲業、觀光旅館(飯店),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簡易排放許可文件(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2319-00號),經本局於109年10月19日派員前往稽查結果,發現以下違規情事:該公司廢水處理專責人員因故未能常駐在場,且無法提供請假紀錄簿(單),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8條第2款規定。2.違規限期改善部分:現場無法提供專責人員請假紀錄簿(單)部分,貴公司已於110年1月13日來文檢附相關改善完成出勤表報請查驗,予以認定改善完成。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及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8條第2款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3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東區旱溪東路四五六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東區旱溪東路一段456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