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天地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84435578
共 8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1 - 8 筆)
- 裁罰機關
- 臺中市
- 處分日期
- 2025/04/09
- 罰鍰金額
- NT$15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餐飲業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餐飲業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5條
- 違規情節
- 該公司所屬北區分公司為餐飲業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所列管對象,本局於113年11月20日派員至北區分公司執行稽查作業,現場正常運作中,惟污染防制設施查核有數項缺失如下:(一)現場2樓烹飪作業區雖設有上吸式集氣罩,經檢測氣罩面集氣流速為0.1m/s,查有未符合前揭管理辦法集氣流速之容許標準10%差值(0.45m/s~0.5m/s)。(二)另查有3座靜電集塵器之監控儀表異常,惟未落實每日詳實填寫操作時間及電壓或電流等主要操作參數,且未落實每月至少執行1次保養或清潔之相關規定,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2項暨餐飲業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 裁罰機關
- 臺中市
- 處分日期
- 2024/04/29
- 罰鍰金額
- NT$13,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所屬北區分公司於本市臺中市北屯區松竹里崇德五路345號從事餐飲業,領有本局核發之簡易排放地面水體許可文件(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2398-00號),經本局113年3月8日派員前往查核結果,查獲下列違規事項:獨立專用電度表及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未每日紀錄,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16條第1項及第66條第2項。
- 裁罰機關
- 臺中市
- 處分日期
- 2024/04/29
- 罰鍰金額
- NT$295,1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所屬北區分公司於本市臺中市北屯區松竹里崇德五路345號從事餐飲業,領有本局核發之簡易排放地面水體許可文件(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2398-00號),經本局113年3月8日派員前往查核結果,查獲下列違規事項:WM01製程水流入T01-01固液分離裝置管路破裂、T01-06活性污泥池至T01-07最終沉澱池之管路亦破裂,廢水流至T01-08中繼槽後滿溢而排放至承受水體,本局另於T01-08中繼槽溢流處採樣檢驗結果,懸浮固體檢測值108mg/L(限值:50mg/L)、化學需氧量檢測值297mg/L(限值:150mg/L)、油脂檢測33.2mg/L(限值:1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其有疏漏致污染水體,未依規定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且未於事故發生後三小時內通知本局,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第51條第2項規定。
- 裁罰機關
- 臺中市
- 處分日期
- 2021/01/18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8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1.貴公司於本市東區旱溪東路一段456號從事餐飲業、觀光旅館(飯店),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簡易排放許可文件(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2319-00號),經本局於109年10月19日派員前往稽查結果,發現以下違規情事:該公司廢水處理專責人員因故未能常駐在場,且無法提供請假紀錄簿(單),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8條第2款規定。2.違規限期改善部分:現場無法提供專責人員請假紀錄簿(單)部分,貴公司已於110年1月13日來文檢附相關改善完成出勤表報請查驗,予以認定改善完成。
- 裁罰機關
- 臺中市
- 處分日期
- 2019/10/23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1.貴公司於本市東區旱溪東路456號從事餐飲、觀光旅館(飯店)業,領有本局核發之簡易排放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2319-00號),經查已符合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應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之事業,惟貴公司未於105年11月19日前依規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之代理人,已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規定。2.查貴公司已於106年10月24日提送申請資料並經本局核備在案,故無再限期辦理改善必要。
- 裁罰機關
- 臺中市
- 處分日期
- 2017/04/11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洗滌作業產生之污水未妥善處理,溢流於周界外致污染地面,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規定。
- 裁罰機關
- 臺中市
- 處分日期
- 2014/10/07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8條
- 裁罰機關
- 臺中市
- 處分日期
- 2010/10/22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項第1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