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20-106-030011
- 處分日期
- 2017/03/10
- 違規日期
- 2017/02/15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廠於本市小港區興業街14號從事堆置場作業程序(M01),經本局稽查人員於106年2月15日會同貴公司現場人員進行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現場查核,查M01製程新增加熱爐、乾燥爐及袋式集塵器等設備各1台,另加熱爐燃料使用重油等項目,與許可證登載之內容不符,上述未依許可證內進行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之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並限於106年5月1日前改善完成。限改日期:106年05月0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56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小港區龍鳳里興業街一四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小港區興業街一四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