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1. 首頁
  2. 廠商資料
  3. 達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二廠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達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二廠

統一編號:79850568

共 11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1 - 11 筆)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24/03/04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違規情節
案係本局113年1月9日派員至貴廠稽查,發現違規情形如次:查貴廠係從事焦炭加工製造,其廢氣處理設施產出之非有害廢集塵灰或其混合物(廢棄物代碼:D-1099)經設備收集後送回原製程再利用,經本局勾稽貴廠廢棄物申報資料迄今未已網路傳輸方式申報上述廢棄物產出及再利用情形,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23/12/01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違規情節
本局於112年3月21日派員並會同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改制前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至貴公司二廠稽查,發現該製程原料之進料量、燃料之使用量、產品之出料量、加熱爐(E003)及乾燥機(E004)之操作溫度資料,皆未依所領操作許可證內容進行每日記錄,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23/08/07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違規情節
經查貴公司核准之操作許可證內容,脈動式袋式集塵器(A002)之清灰頻率應為1次/週,惟比對審查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核准字號:E11103100004)內容與集塵灰實際貯存情形(5袋太空包裝),卻未將其登載至審查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23/03/06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
違規情節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11年12月14日派員至貴廠執行督察,發現廠房外廢棄物貯存區雖有貯存廢濾袋、廢橡膠、廢塑膠管等廢棄物,惟未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以上情形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暨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23/03/03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
違規情節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11年12月14日派員至貴廠執行督察,發現於作業區貯放更換後之廢濾袋,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以上情形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17/04/30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違規情節
案經民眾陳情,本局派員於106年2月14日15時16分前往本市小港區興業街14號稽查時,於貴廠廠區周界外(判定位置:貴廠廠區南側),發現廠房逸散明顯粒狀污染物(黑煙),散布於空氣中,嗣進入廠內查察,發現廠內設置加熱爐及乾燥爐各一座,乾燥爐於作業過程中,雖設有粒狀污染物收集及處理設備,惟效率不佳未有效收集及處理,粉塵由末端出料口逸出並散布於廠外空氣中,造成污染,上開行為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17/03/21
罰鍰金額
NT$2,4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違規情節
工廠儲存碳粉未妥善處理,致污染水溝。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17/03/10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違規情節
貴廠於本市小港區興業街14號從事堆置場作業程序(M01),經本局稽查人員於106年2月15日會同貴公司現場人員進行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現場查核,查M01製程新增加熱爐、乾燥爐及袋式集塵器等設備各1台,另加熱爐燃料使用重油等項目,與許可證登載之內容不符,上述未依許可證內進行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之規定。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17/03/09
罰鍰金額
NT$2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違規情節
案經民眾陳情,本局派員於106年2月14日15時16分前往本市小港區興業街14號稽查時,於貴廠廠區周界外(判定位置:貴廠廠區南側),發現廠房逸散明顯粒狀污染物(黑煙),散布於空氣中,嗣進入廠內查察,發現廠內設置加熱爐及乾燥爐各一座,乾燥爐於作業過程中,雖設有粒狀污染物收集及處理設備,惟效率不佳未有效收集及處理,粉塵由末端出料口逸出並散布於廠外空氣中,造成污染,上開行為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17/02/16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違規情節
案經民眾陳情,本局派員於106年1月19日15時5分前往本市小港區興業街14號稽查時,於貴廠廠區周界外(判定位置:本市小港區興業街上,貴廠大門口前),發現廠房逸散明顯粒狀污染物(黑煙),散布於空氣中,嗣進入廠內查察,發現焦炭加熱爐操作運轉中,雖設有粒狀污染物收集及處理設備,惟效率不佳未有效收集及處理,致產生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造成污染。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15/03/11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