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1. 首頁
  2. 屏東縣
  3. 和春畜牧場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和春畜牧場

文號
30-107-120004
裁罰機關
屏東縣
處分日期
2018/12/04
違規日期
2018/08/22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罰鍰金額
NT$1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違規情節
貴畜牧場從事養豬業,經本府環保局於107年8月22日派員稽查,發現貴畜牧場廢水處理設施(曝氣池之鼓風機)故障,未定期實施保養及適時維修並作成紀錄,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規定。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01月1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屏東縣崁頂鄉過溪子段四五一、四五一之五、四五五地號
違規地址
屏東縣崁頂鄉港東村平和北路220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