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至惠畜牧場
- 文號
- 30-107-040006
- 裁罰機關
- 屏東縣
- 處分日期
- 2018/04/11
- 違規日期
- 2017/10/19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 罰鍰金額
- NT$40,6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從事豬飼育業,貴畜牧場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經採樣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生化需氧量檢測值11000.0 mg/L,標準值80 mg/L),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40600元整,應改善放流水水質至符合放流水標準後,始排放於地面水體者。限改日期:107年05月0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之規定,爰依同法第40條第2項和第66條之1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屏東縣萬丹鄉新全段一三六五地號
- 違規地址
- 屏東縣萬丹鄉新全段一三六五地號
- 統一編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