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30-106-070006
- 處分日期
- 2017/07/10
- 違規日期
- 2017/06/15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78,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該公司於本市北區興進路1號從事肉品市場,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00180-08號),前經本局於106年4月20日派員前往稽查結果,查獲該公司多日屠宰雞隻數量(如106年3月16日3萬6,636隻)超過許可登載之核准數量(2萬5,000隻),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本局業於106年5月8日以中市環水字第1060047361號函附限期改善通知書,限期貴公司於106年6月8日前完成改善(送達日期:106年5月9日),復於106年6月5日以中市環水字第1060056393號函附裁處書處貴公司新臺幣1萬2,000元罰鍰在案(送達日期:106年6月6日),先予敘明。惟經本局於106年6月15日派員執行複查結果,查獲貴公司仍有數日屠宰雞隻數量(如106年6月12日2萬5,920隻)超過許可登載之核准量(2萬5,000隻),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將依法按次處分。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78000元整,請貴公司於106年7月22日前檢具恢復原許可登記事項運作或提送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變更申請文件等資料送交本局報請查驗,屆時未完成補正者,將依法按次處罰。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3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不須繳納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北區興進路一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北區興進路1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