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30-112-080015
- 處分日期
- 2023/09/06
- 違規日期
- 2023/06/16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8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校雖有於自動連續監測設備故障事件發生(112年6月15日當日)後24小時內填報異常通報紀錄,向本縣環境保護局通報,並告知已請維修廠商緊急找新的水量自動監測設施,代表貴校已知曉故障期間無水量紀錄,故本應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8條規定之附件二之第五點(一)在處理單元操作期間,自動監測設施未操作,其紀錄值視為遺失數據。須依同管理辦法第108條規定之附件二之第七點規定:「應於發生當日傳送最後一筆監測數據時,一併送出替代值。」惟貴校遲至112年6月21日始一併傳輸自112年6月15日設備故障發生當日之水量監測替代值。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8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花蓮縣花蓮市中央路三段七○一號
- 違規地址
- 花蓮縣花蓮市中央路三段701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