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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1-070014
- 處分日期
- 2022/07/21
- 違規日期
- 2021/07/22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2,304,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臺端(即竹鈞工業社負責人)於本市霧峰區北柳里四德路191巷1號從事電鍍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1570-05號),經本局於110年7月22日派員前往查核,本局於放流口(D01)處採樣檢測結果,鋅測值55.8mg/L(限值:5mg/L)、懸浮固體測值428mg/L(限值:30mg/L)及總鉻測值4.26mg/L(限值:2.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違規限期改善部分:本局前於110年9月13日中市環水字第1100099259號函限期於110年10月13日前完成改善,臺端於110年10月12日以竹環水字第110101201號函送改善措施執行完成報告書,經本局於110年10月21日派員前往查驗,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本局已於111年5月27日中市環水字第1110055580號函依法按次處分(裁處書字號:30-111-050035),爰本案不另命臺端限期改善。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304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分期繳款中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霧峰區北柳里四德路一九一巷一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霧峰區北柳里四德路191巷1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